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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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六)对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第二十八条 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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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监机构(或未配齐安监人员)、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罚的上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发生事故,视事故性质和应负责任,对企业班子其它成员作如下处罚:

(一)发生事故,给予党委(党组)书记与行政正职同等或低一个等级处罚。

(二)发生事故,除党政正职、行政分管副职外的其它班子成员,依据事故性质及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不高于党组(党委)书记处罚等级的处罚,或免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按照不低于下一个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理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事故单位其它责任人员,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事故,根据事故性质,集团公司实行“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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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事故检讨”和约谈制度。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30天内到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或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第三十七条 对事故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按照集团公司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在年终业绩考核时进行兑现。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一)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二)警 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三)记 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四)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五)降 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六)撤 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人员后续任职等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十条 事故处罚由相应二级单位在事故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核。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形成处罚意见,下发有关单位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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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事项,均应在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中作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各二级单位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应及时报集团公司相关产业部门备案。安全先进和事故处罚的管理流程分别见附表4和5。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月14日印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 〕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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