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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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六)当年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同一发电企业当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企业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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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三)对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二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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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六)一年内发生2次或重复发生同类性质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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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二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不低于第二十三条款的内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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