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情况通报(精)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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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结生效的1,320人中,中国人1,315人(包括1名香港人、

1名澳门人、2名台湾人),外国人5人。外国人犯罪涉及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在审结生效的1,320人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8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40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66人,宣告缓刑690人,免予刑事处罚102人,单处罚金14人(比较高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主要是由于绝大多数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涉案数额处于“较大”范围,且被告人大多数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情节,适用非监禁刑比例自然高,而信用卡诈骗犯罪占整个金融犯罪的80%以上)。同时,附加适用罚金1,183人、没收财产4人、剥夺政治权利26人、驱逐出境2人。

二、金融刑事案件的特点

(一)收案减少结案略有增加,金融犯罪快速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从2007年到2010年,金融犯罪收结案的增长幅度均在38%至

60%之间,而2011年的收结案与2010年基本持平,收案减少0.9%,结案增长0.4%,可以说,金融犯罪的快速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不容乐观的是,金融犯罪总量仍然居高不下。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占绝大多数,其中又以恶意透支型为主 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955件,与2010年940件相比增加15件,增幅为1.6%,远低于往年37%至68%的增幅。但案件总量仍然较大,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82.5%,属于高发、多发的金融犯罪类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恶意透支等三种类型,其中恶意透支型占绝大多数。如黄浦区法院审结的45件案件中有38件属于恶意透支型,占全部案件的84.4%。

(三)类型化特征明显,内外勾结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假币犯罪主体多为来沪流动人员,呈现家族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趋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犯罪分子善用媒体包装,许以高额回报引诱投资者投资,一般将非法集资钱款用于经营活动、还债甚至用于放高利贷、挥霍等,导致大部分赃款无

法追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犯罪中,犯罪对象一般为银行储蓄存单、存折,也有伪造本票、信用卡的。在票据诈骗犯罪中,通常采用签发空头支票、冒用他人支票方法骗取公司、企业钱款。在贷款诈骗犯罪中,多数通过虚假的房产交易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在保险诈骗犯罪中,主要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财产。涉信用卡犯罪中,除了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外,从获取信用卡信息、身份证信息到伪造、骗领信用卡再到非法套现,从申领信用卡到非法套现实现恶意透支目的的产业化趋势明显,POS 机成为涉信用卡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实施票据诈骗、违法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甚至内外勾结实施金融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如陆某、王某、孙某、张某票据诈骗、诈骗一案,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相勾结,以高息揽储为幌子,引诱被害人将钱款存入指定银行后,再利用工作之便骗划被害人的存款,社会影响恶劣。

(四)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占一定比例,追赃维稳任务艰巨 尽管非法集资犯罪有所减少,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被害人众多,案发后追赃、审理、维稳难度较大,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因素。如四川天意公司、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单位以制发宣传资料、组织讲座、提供免费旅游考察、以林权证作抵押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参与该公司合作营林、天意专家顾问基金、天意彩虹俱乐部、森林经营等项目投资,承诺到期给予投资者10-15%不等的高额回报,变相吸收862名投资者资金9,700余万元,造成748名投资人5,700余万元投资本金无法收回。

(五)犯罪领域不断扩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专业化、智能 化、网络化趋势明显

除了传统常见的金融犯罪领域外,犯罪分子紧跟金融热点,向伪造国外货币、信用卡、销售基金、推荐股票信息、代理操作证券账户、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虚构交易非法套现等领域拓展。同时,犯罪分子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如虚构国内股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