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4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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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 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 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 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 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 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 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 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 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 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 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 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 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 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 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 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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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 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 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 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 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 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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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 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 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 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 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 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 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 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 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 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 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 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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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 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 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 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 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 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 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 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 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 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 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 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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