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吐血整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资本项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吐血整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29.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2011〕第1号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30.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2011〕第1号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注册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31.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2011〕第1号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32.境内机构已经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前期费用,应当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2011〕第1号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33.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银发〔201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银发〔2012〕165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银发〔2012〕165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拟办理本登记业务的银行应先为外国投资者向注册地外汇局的国际收支部门申领特殊机构赋码。《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元,如遇特殊情况或确有实际需要超过3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需至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对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所涉前期费用登记金额可不受“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限制,但应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合理规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原则上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原则上应于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注册地开立。《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来源限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可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使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34.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35.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登记及复核,由企业注册地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事后管理。(银发〔201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审批类企业”)设立及变更以及关联并购外,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类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原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不再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针对备案类企业,企业如提供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回执”),银行可视同其确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企业若未提供回执,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核对企业本次备案申请确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银行需根据展业原则保留已核对的证明材料。

★★针对备案类企业,银行办理外汇登记等业务时,资本项目信息系统FDI专有信息中的“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编号”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上体现的备案号,“主管部门批复文号”填写为“已备案”,“主管部门批复日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上体现的备案日期。

★★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银行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6.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银行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

★★银行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可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使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

10.中外合作开采能源项目,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具体项目分别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分属不同地区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个所属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36.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异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可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名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相互划转资金。(银发〔201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银发〔2012〕165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

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37.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及境外借款资金用于工资、差旅费、零星采购等支出的,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根据企业支付指令直接办理。(银发〔201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38.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银发〔2012〕165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39.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每一中方股东凭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并购”字样。(银发〔2012〕165号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以转股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将业务编号以“16”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用以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将业务编号以“14”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以作为企业完成外汇登记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银行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逾期未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外国投资者并购A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的,被并购A股上市公司取得的是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的批准证书,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