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大全修正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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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新接项目,在合同签订前,由分(子)公司先行组织合同评审,合同评审的主体责任在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必须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和签字记录,分(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关,在签署分(子)公司合同评审结论性意见时须附详细的合同条款评审修改意见,严禁简单签署“同意”意见。

第十四条 对工程发包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和草拟合同文本,合同承办人要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违约责任进行审查,如存在对我方不利的苛刻条款或“霸王”条款应在合同签订前及时提出修改。

第十五条 合同评审有关材料经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分(子)公司经营人员在OA平台上发起合同评审流程,将合同文本、内部承包协议、项目部成员的个人证件资料扫描件、分(子)公司合同评审会议纪要等材料一并上传通达OA平台。在录入合同评审信息时,必须把之前已评审过的项目信息跟踪表编号及标前评审编号一并填上,以便查看。分(子)公司经营人员确认材料齐全后提交,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经营系统副总裁、主管工程系统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和总裁进行流转审批。集团公司重点审核分(子)公司所报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把关,对分(子)公司报送的合同评审材料,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实行特事特办原则。

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凡承接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垫资项目,流转集团公司合同评审时须提交“项目调研报告”、“资金评估报告”。如有阴阳合同问题的必须说明情况,备案合同必须上传,备案合同出现滞后情况,要求备案合同签订后必须补上。

第十七条 对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在评审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分(子)公司要指导项目承包人和工程发包方尽量进行交涉,并在合同文本中修改;对评审中集团总部提出不能签约的合同,分(子)公司不得签约。如该合同必须要签订,承包人也同意签订的,则要求承包人必须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八条 所有合同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各分(子)公司方可签订。分(子)公司经理(常务副经理)作为合同签约的责任人须在合同文本上签字。若发现漏签一份,罚款2000元。严禁分(子)公司先签约、后评审,如有违反,根据合同额大小对分(子)公司经理(常务副经理)处罚款1000-10000元。

第十九条 严禁为牟取私利签订账外合同,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如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及如果项目出现问题能够得以及时解决。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地点、往来函件的回复期限等事项,明确公司指定账户帐号和合同签订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决算期限等;为保障公司权益,所拟合同文本必须写明一旦发生争议时须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我公司所在地管辖。

第二十一条 分(子)公司负责人和项目承包人共同参与与工程发包方签订合同,不允许项目承包人代表公司单独与发包方签约。

第二十二条 关于集团公司总承包工程的分包合同文本,必须明确集团公司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时间与发包方履行支付义务的时间保持一致,并且载明只有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后,集团公司方可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每一个工程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我公司与分包队伍签订的专业(劳务)分包等所有合同,合同评审前已有的资料如标前承诺、标前协议,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对内对外协议、函件、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由分公司把关并保管,集团公司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签订。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 有关经办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各项资格证明等资料,特别是要审查对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合同承办人应收集留存上述资料,作为合同档案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劳务工程须由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不得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严禁劳务人员与集团公司发生劳资关系。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采购、租赁、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内容格式要参照集团公司下发的合同范本,经分(子)公司组织合同评审通过后订立。并由分公司指定专人把关,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帐。

第二十八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包人必须组织项目经理、经营科长、技术质检科长、材料科长、财务科长、预算员及相关工长进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内容:双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确定、支付、结算及违约责任等,并填写《合同交底记录》,由被交底人员签字,使其熟知合同相关约定,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合同履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必须派专人组织收集、留存和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对方签字确认的各种原始资料、手续(如不是原件,应注明原件的存放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并归档,作为合同完整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如合同签约的对方发生兼并、分立、主体变更或其他重大事项变化,项目部应及时组织双方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分(子)公司、项目部需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跟踪各类合同的履约过程,妥善处理好与合同相对方(包括工程发包方、材料商、劳务公司等)的关系,全力规避违约风险及因违约而被提起的诉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违约,项目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积极、全面、稳妥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及时、合理、准确地与对方交涉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并及时向相关分(子)公司负责人汇报。当对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时,项目部应当立即组织研究对策,并及时向分(子)公司负责人汇报,共同商定应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分(子)公司应严格审查分包队伍资质情况及相关的分包合同(包括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分包合同必须要经过分(子)公司负责人的审查同意,同时由分(子)公司对分包队伍进行实时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尤其是我方利益需要做出较大让步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把关,重大的变更须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与甲方签约变更。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应组织商定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依照本制度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制度、法人委托制度和合同专用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合同的二级管理的基本内容为:

(一)集团公司经营合约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

(二)分(子)公司负责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日常合同管理工作。

(三)分(子)公司负责管理本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按制度进行归档。

(四)分(子)公司做好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建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负责人实行法人委托制度,法人受托人主要职责是:

(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法人受托人签字),不能越权或推诿。

(二)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对应当报请相关领导审批的合同,要办理申报手续并提出本人意见。

(四)对所签合同全面履行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解决问题,控制事态恶化,对已经和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五)指定专人保管好本公司所签合同的所有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有关部门或自行装订制档编号以便日后查阅和移交。

第三十七条 法人受托人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前,应把各种有关材料、 法人委托书等全部移交完毕,经有关部门和工作接管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调动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分(子)公司必须依照下列要求由专人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合同档案。分(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由经营负责人按顺序编号将项目基本情况及时录入OA信息平台,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实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