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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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假币实物入库(柜、箱)专人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收缴的假币应录入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假币实物进行整理分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解缴假币。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授权,可办理货币真伪鉴定业务。

办理货币真伪鉴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从事现金业务工作2年以上,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货币真伪鉴定专业人员;

(二)配备货币分析鉴别仪器; (三)具有固定的货币鉴定场所。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受理货币持有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保存《假币收缴凭证》、《货币真伪鉴定书》等相关材料,保存期限5年。

第五章 假币监测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假币监测反应工作机制,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选择辖区内专业市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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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较大的区域所在地的营业网点设立假币监测反应站点。

第二十七条 假币监测反应站点负责采集已收缴假币、被收缴人身份、采集时间等信息(格式见附1)。每月末将采集的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监测反应站点对柜面一次收缴假币数量达到5张以上的,应立即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监测点或经侦部门。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时监测假币收缴情况,提炼有价值的假币线索,确保采集的假币信息真实、客观、准确。

第六章 冠字号码管理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展货币纸币冠字号码记录、存储、查询工作,建立健全涉假币纠纷举证机制方面的制度,履行本单位在冠字号码管理与使用等方面的职责,规范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币纠纷工作。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使用冠字号码记录设备记录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券别的冠字号码。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所指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金处理设备。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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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币纠纷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冠字号码检索制度,制定防止冠字号码数据信息丢失的预案。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记录的冠字号码要素、格式和数据接口规范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每个营业日结束后将当日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统一集中保管。保管时间至少3个月。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导入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冠字号码记录原始文件; (二)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四)留存查询日志。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可以实现查询冠字号码信息的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和柜台三个现金收付渠道,根据冠字号码记录与业务记录的匹配情况,在机身醒目位置张贴相应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受理冠字号码查询业务时,应核查金融消费者(以下称查询人)持有的有效证件、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及办理存取款证明材料,并且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办理查询。

查询人委托他人代理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核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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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人的有效合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查询人。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查询人可自收到查询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其上级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再查询。

受理再查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有关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再查询结果应采用查询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查询人。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查询登记簿,记录每笔查询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人、查询号码、查询时间、查询结果等信息。

查询与再查询申请表及查询结果通知书应分类装订,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的检索工作,掌握以各种方式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的检索方法。检索工作应实现精确检索和模糊检索两项功能。设立冠字号码检索业务登记簿,记录每笔检索业务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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