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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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购入“熟地”,就不会发生“七通一平”支出)。对于与搬迁直接相关的停工损失,根据前文的说明,我们认为应该是可以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的。

(4) 对于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相关损失和费用的情形应如何处理,沪财会[1995]134号文件未作明确,财企[2005]123号文件则明确计入损益(我们理解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事实上由于“十补九不足”,这个问题在实务中是大量存在的。

2. 财企[2005]123号文件与将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捐赠与补助》的联系

财政部于2005年7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捐赠与补助》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延续了现行会计实务中关于各项政府补贴和拨款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实务不存在重大差异。而如前所述,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在现阶段,这两个文件之间尚未出现“打架”的情况。但是目前已有不少反馈意见对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建议的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修改意见。如果这些修改意见最终被财政部采纳,则可能需要对财企[2005]123号文件也进行相应的修订。最终发展趋势如何,目前尚不能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