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2号)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2019年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2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必需的工程质量检测与功能性试验资料、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齐全。

(六)建设单位(单位负责人或委托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运营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制定验收方案。

(七)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7个工作日内,将质量验收方案送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验收组按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共同签署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九)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该项目工程的所有单位工程已经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且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完整、齐全,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签认手续。

(二)建设单位(单位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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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参建单位和运营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在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前7个工作日内,将质量验收方案送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验收组按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并对全线工程建设质量和系统联调等试运行条件进行全面核查,质量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共同签署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五)符合开通试运营条件的项目,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可开通试运营。

开通试运营后的分阶段验收工程,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阶段验收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验收完成情况。若分阶段建设的工程需重新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可延用原登记手续,其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行为时,应责令改正,出具验收监督意见,并将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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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国家、省或市政府(或其委托的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其项目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书作为形成政府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与国家、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创优范畴及业绩申报。获得国家、省、市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可纳入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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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规字〔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工作,我局修订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重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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