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2号)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2019年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2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证件;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及身份证件;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身份证件;

(五)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可承诺);

(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八)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建设资金保函或证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说明等其他资料(可承诺)。

第七条 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授权书。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建设过程中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的,应重新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和费用;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不涉及

5

主体结构施工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需明确一个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按照前款施工总承包的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履行管理义务,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单独计列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检测机构的数量及其变更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选用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质量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或安装前,应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未取得监理工程师签署批准文件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安装。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按照进场检查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进场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方案,明确见证取样送检的项目、内容、范围、数量等要求。建设

6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对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实施混凝土生产投料数据实时采集,以保证混凝土质量纳入监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委托工程检测机构实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并在项目实施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方案,经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开展质量检测的依据,并留置现场备查。

工程检测机构应按已确认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未经确认的方案不得作为实施检测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制订并执行质量样板引路、常见问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防治重点和治理效果,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工程及材料质量见证、旁站、巡视等现场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质量信息。

7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质量的首要责任,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督促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组织建设的在建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通报和报送检查结果。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发出书面通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对不履行其约定责任和承诺、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合同约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开展随机抽查、抽测,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查、抽测结果。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报告,并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现以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督促责任主体单位分析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