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2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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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明确各方质量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工程,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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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程划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实施前,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项目的特点和管理的实际,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形成书面意见,作为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的工作依据。工程各层次划分,一般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项目工程。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单位工程。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中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系统。原则上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1.每一车站的土建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及防淹门)、每一区间土建工程均为单位工程;

2.全线的轨道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触网安装工程、主控系统安装工程、疏散平台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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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PIDS(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电(扶)梯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以及公共区装饰装修的天花、墙面、地面(含不锈钢制品及商铺)、出入口雨蓬、钢结构及幕墙等均为单位工程;

3.每一个车辆段(或其他基地)工程均为单位工程,并按站场、道路、隧道、房屋建筑、桥梁、室外环境建筑安装、牵引供电系统安装、接触网安装、通信、网络及主控系统安装、信号系统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轨道安装工程等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4.地面房屋建筑工程,即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冷站、派出所等用房,按照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

(三)分部工程。按专业系统及性质、工程部位、施工特点、施工程序或施工材料种类等,将一个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1.明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围护结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2.暗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开挖与初支、二次衬砌、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3.盾构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管片制作、掘进与管片安装、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4.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工程划分为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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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消防(含气体灭火)、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建筑节能、设备房装饰与装修、防淹门等分部工程。

5.一个单位工程含两种以上施工工法的,将相应的分部工程累加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

(四)分项工程。根据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将一个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五)检验批。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将一个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发改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许可事宜复函等相关文件,并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相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一)开工批复文件;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开工许可手续申报表(含法定代表人声明);

(三)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的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中标通知书、合同;

(四)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安全考核证书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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