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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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150?(100人) 200? 50? 20? 20? 25? 乙级 120?(80人) 160? 40? 15? 15? 15? 丙级 75?(50人) 100? 25? 15?

第二十四条 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计时与终点摄影转换,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10的规定。

表2-110 体育场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等级 终点摄像机房 显示屏控制室 数据处理室 灯光控制室 扩声控制室 特级 100 20 30 甲级 12 40 80 乙级 50 15 20

丙级 临时设置 20 30 10 10

第二十五条 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第二十六条 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第二十七条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2)《公共体育馆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馆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体育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五条 体育馆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馆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七条 体育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体育馆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十条 体育馆应满足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体育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二条 体育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111的规定。 表2-111 体育馆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10000-6000 6000-3000 (不3000-2000(不 12000-10000 座席数 (不含10000) 含6000) 含3000) 单座面积指标

体操 体操 手球 手球 手球 (?/座) 人口规模

200万以上人口 4.3-4.6 4.5-4.6 3.7 3.7-4.1 4.1-5.1 100-200万人口 4.5-4.6 3.7 3.7-4.1 4.1-5.1 50-100万人口 3.7-4.1 4.1-5.1 20-50万人口 4.1-5.1

20万以下人口 4.1-5.1 注:1.体育馆坐席为6000人时,分别按体操和手球计算单座建筑面积。

2.2000座以下体育馆以10000?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馆,其规模应按6000座以下体育馆确定。

第十四条 体育馆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112规定。 表2-112 体育赛事等级表 等级 主要使用要求 特级 举办奥运会

甲级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单项比赛 乙级 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丙级 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体育馆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

第十六条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体育馆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 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九条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2-113的规定。 表2-113 主席台坐席指标(席)

观众总规模 10000席以下 10000席以上 主席台规模 1%—2% 0.5%—1%

第二十条 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一条 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14规定。

表2-114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建筑面积指标(?) 等级 运动员休息室 兴奋剂检查室 医务急救 检录处 特级 800?(4套) 65? 35? 150 甲级 600?(4套) 60? 3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