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工程施工合同范本V1.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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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和义务,并负责按规定编制和递交工程竣工资料。业主保证按照本合同协议书1.2.1条款所列全部文件的一切规定,承担上述文件中所规定业主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1.4 履约保函和施工质量保证金 承包商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向业主递交施工质量保证金: ,作为履约担保。 1.5 工程预付款 无 1.6 合同效力

本合同协议经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派有法人代表授权签订经济合同资格的代理人签字,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结清价款(除保修条款生效外)自行失效。本合同含正本二份,副本六份,业主、承包商正本各执一份,副本各执三份。

业主(盖章): 承包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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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文件 2.1 合同语言、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1.1合同语言:汉语。

2.1.2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1.3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

(1)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2)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6)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7)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 (8)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93

2.2 业主的主要工作

2.2.1 负责筹集工程资金,向承包商拨付工程款。 2.2.2物资供应

2.2.2.1负责国内设备材料的采办;负责按计划和施工进度向承包商供应工程所需物资。 2.2.2.2业主采办的材料和设备,要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规格书及有关质量证明等文件。 2.2.3图纸及设计

在开工前7天由业主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 2.2.4 组织设计交底和设计人员现场服务。 2.2.5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时间和交验要求

业主在开工前3天把上述资料提供给承包商,双方在现场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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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3天,在业主组织下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2.7负责施工临时用地的征用及地面附着物的赔偿。

2.3 承包商的主要工作

2.3.1 现场考察

应认为,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一切方面内容: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工作范围、性质和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5)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商已取得可能对完成合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商的施工安装是以业主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的查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2.3.2 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

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如果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和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时,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业主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业主收到通知后,如经查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合理预见的,则业主在与承包商协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以及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

但是对于合同中已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外界条件,无论承包商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商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虽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发生之前,业主已经指示承包商有可能发生但承包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由承包商承担。

2.3.4负责协调工程中涉及到线路、站场、电力、通讯、仪表自动化等工程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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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管材运输、敷设

2.3.5.1管道安装承包商负责所需管材从业主指定的地点运至现场作业点。在管线下沟前,出现的影响管线安全下沟及下沟进度的一切情况,由承包商负责解决。下管时,如沟内有积水无法完全排除,须用砂袋将管线压沉在沟底。

2.3.5.2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从放线、运管、布管、安装、试压、下管等全过程的工程,并按施工图纸完成沿线所需的水工保护、构筑物、护坡、堡坎及其它特殊工程设施。 2.3.6水工保护

2.3.6.1线路工程水工保护工程,由承包商完成其标段内的工程。

2.3.6.2水工保护工程应采用临时加永久相结合方法,其中:对洪水冲刷地段、地质条件差的地段,首先应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渡汛,待汛期后再做永久保护。 2.3.7 报表制度

按国家统计局和业主的规定,承包商在每日定期向业主上报施工计划报表,一式2份。

2.3.8 配合业主对材料、设备进行验收及取样抽查,协助业主对设备、材料的出厂检验及质量验收。

2.3.9 负责工程试运转过程中的抢修、维修、排除险情和故障等工作。 2.3.10 施工现场交通的要求

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标准,保证施工期间的通道不能堵塞原有交通,必须占道时,应与交通部门联系采取措施,供来往车辆有道通行。 2.3.11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

2.3.11.1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对沿线环境和文物进行保护,按设计要求和地方政府规定在管道建设同时完成环境保护工作。否则造成环境及文物破坏时,其经济损失应由承包商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2.3.11.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化石、钱币及具有地质和考古价值的建筑、遗迹或物品,承包商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遗失或损坏,并立即通知业主。承包商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商自负。

2.3.13施工场地周围建(构)筑物和隐蔽物包括未标明的地下管线、通讯设施等由承包商负责妥为保护。施工中由此而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商自负。 2.3.14 施工现场整洁

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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