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班作业及答案(18级)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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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1)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2)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3)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4)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5)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和性质。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由总纲、人民、参议员、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56条构成,其基本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规定了国家性质。“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主权在民”的原则,建立民主共和国,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

第二,规定了国家形式。即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三,规定了国家政体。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国家政治体制上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行政权力属于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司法权属于法院。

第四,规定了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分”。明确了人民享有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并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项自由,但须受政府法律限制,并有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

第五,规定了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法律文件上明确冠以中华民国的国名,虽然表述是“临时约法”,也没有使用宪法字样,但它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的性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由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政权组织形式、一般民主自由原则,所以“带有革命性、民主性”。它宣布了中国两千多年来封建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的结束,在法律上体现了孙

中山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设计方案,在诉求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愿望,在观念上促使了民主共和开始深入人心,在客观上促进了资本主义发展,在趋势上符合了社会前进的方向,所以它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伟大创举。

2.简答清末部门法修订的意义。

答:清政府在20世纪初期所进行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地影响,在中国近代法治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清末部门法修订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部门法修订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部门法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部门法修订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

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4)、清末部门法修订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化。

《民法总论》考试题

班级: 姓名: 分数:________ 一、 概念题:

1、 区别支配权与请求权的不同;

答: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不同作用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