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合同管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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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设备购置合同”、“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六个附属合同,它是由一个主体合同和六种附属合同组成的系统合同。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条款较多,各组成文件间可能会出现矛盾或二义性。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承包商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业主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施工单位根据业主的意思,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草拟合同协议条款,经业主认可后签署,往往几经确认,最后招、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差很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不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重要的是与甲方代表及上面领导的‘沟通’,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错误和矛盾用词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合同用词错误、矛盾,或设置二义性问题,留待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承包商常常被迫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业主,主要表现在‘质量等级’要求提高;‘工程进度’要求缩短;‘工程造价’要求让利,最终或违反自然的建设规律,或低于工程成本,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低。另外,确有一些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后放松管理,不能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或材料、机械资源从不同项目工地互相拆借,或资金投入不足,或部分资金转移,拆了东墙补西墙,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工期拖延。

(6)“口头协议”、“私下合同”屡禁不止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经常为迎合业主代表或工程监理要求,存在并执行着“口头协议”、“私下合同”。所谓“口头协议”、“私下合同”,是相对于‘正规合同’而言的,在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往往合同与私下协议并存,正式合同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双方当事人并不履行,只是用作对外检查,以应付各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执行是以合同补充条款形式或干脆用君子协定,口头协议,此类条款常常是私下合同,秘而不宣,它起到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微妙作用,这样把招投标产生的中标合同部分或全部推翻,换成违法或违反国家及政府管理规定的内容。这种违法协议通常表现在工程进度不合理压缩,工程设计的局部变更,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替换等方面。

(7)合同法律环境不完善。

一是我国有关建筑行业的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仍然有漏洞可钻。二是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严重,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三是我国目前还缺乏统一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以及各分包商之间常因合同界面不清,责,权利不明确导致纠纷,或相互推诿,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四是劳务分包制度不完善,劳务分包还未全面纳入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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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同意识淡薄。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大多数是从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还不同程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还受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不习惯按照合同办事。有的企业对合同的签订虽然非常重视,但合同签订后九束之高阁,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力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的过程。许多建筑施工企业不设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权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9)业主行为不规范。

目前建筑市场十分激烈,业主常常提出比较苛刻的合同条件,而承包商迫于生计不得不接受。有些承包商希望进行严格的合同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业主的不规范行为而难以实施。主要表现是;一些业主单位凭着买方优势地位,在签订实施工合同时背离招标文件,或是要求附加条款,或强调施工企业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出现较大的背离,给施工合同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少数业主单位对别个项目部报建,不招标,或先招标,后报建,或明招,暗定。

三、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措施

1、大力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

FIDIC合同条款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应用,一方面是由于FIDIC合同条款本身的严密和完善,同时它能给工程管理带来便利,可减少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断完善,广大业主及施工企业将能提高对合同示范文本的认识,大力推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表述形式,它必将从根本上改变同管理的现状,减少合同中的矛盾与错误,提高合同履约率,进而提高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2、 严格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为明确权利和义务以达到各自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依据,因此施工企业要严格合同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合同法规和条款,吃透其精神。对中标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内容要反复推敲,考虑周全。凡是涉及到验工计价时间、方式及工程款结算的违约条款,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必须填写清楚,切忌模棱两可,尽量避免和消除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隐患。对于那些一开工就需要施工企业垫付大笔资金的项目,一定要谨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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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以防合同一签订就出现工程款拖欠的局面。作为施工企业应模范遵守和执行合同,要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切不可因违约而将自身置于被动地位。

3、加强承、发包商双方对合同的法律认识,增强索赔意识

通过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通过不断的宣传、学习培训,使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切实认识到法律是保障施工顺利实施,保护双方合法权利的必备工具,是走向市场经济中科学管理的坦途和桥梁。依法运用施工合同监督、评审等管理手段在施工进程中可以减少或避免施工进度、质量、造价等方面出现的偏差和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引起的合同矛盾纠纷,减少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把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这一管理意识作为约束建筑市场经济行为的普遍准则,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合同履约的行政监督及法律处罚力度,充分体现法律的威慑能力,从而可以把招投标管理与合同管理落实到实处。平时要善于收集、整理与施工索赔有关的依据和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要用法律武器向对方进行施工索赔。

4、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实行量价分离、市场定价

施工阶段要理顺招、投标与施工合同管理的关系。尽管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条件就是招、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标’部分工程造价是依据社会的平均生产能力及社会人、材、机的市场平均价格综合编制而成,这种静态的工程造价体系是多年不变,已远远不能适应一般施工企业的现场施工管理要求,与企业的施工定额及市场‘工、料、机’价格相背离。因此,在实际施工中企业不得不放弃投、投标中的造价相关条款,重新编制施工预算,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然而,工程造价实现量价分离后,工程量清单将由投资商或业主委托设计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直接计算给出,可减少图纸理解错误,并大大减少工程量计算的重复劳动,施工单位在投标中只负责审核,并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及采购能力等报出适合自己企业的工程单项报价,在以后的施工中得以严格贯彻执行,这样就真正理顺了招、投标管理与施工合同管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报价及招投标文件中质量、进度条款作为施工合同执行的监控依据,同时引进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等中介管理机构参与工程管理。随着工程造价改革的不断深入,量价分离、市场定价的建筑工程成本管理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管理必将成为施工管理的有效工具,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报价及招投标文件中质量、进度条款作为施工合同执行的监控依据。同时,由于在建设工程中引进监理工程师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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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工程师等中介管理机构,他们受业主委托进驻现场,参与工程管理,将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外行管理内行、合同管理依据不足等现象。根据监理工程师随工程进度提出的质量、进度报告,造价工程师依据单项清单报价进行合同进度经济指标的控制与审核,由业主确认后,施工单位获得工程进度款。因此保证了施工合同中质量、进度、投资的动态控制,这将从根本上解决了建设工程从工程招投标管理到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施工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与监控,从源头上控制了工程实体形成过程投资的合同过程管理。

5、加强中标承包合同的价格管理

随着工程造价改革的不断深入,量价分离、市场定价的建筑工程成本管理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管理必将成为施工管理的有效工具,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报价及招投标文件中质量、进度条款作为施工合同执行的监控依据。同时,由于在建设工程中引进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等中介管理机构,他们受业主委托进驻施工现场,参与工程管理,将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外行管理内行、合同管理依据不足等现象。根据监理工程师随工程进度提出的质量、进度报告,造价工程师依据单项清单报价进行合同进度经济指标的控制与审核,由业主确认后,施工单位获得工程进度款。因此保证了施工合同中质量、进度、投资的动态控制,这将从根本上解决了建设工程从工程招投标管理到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施工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与监控,从源头上控制了工程实体形成过程投资的合同过程管理。

6、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合同的动态控制管理,提高履约率

在建筑行业内多少年来一直强调建筑产品具有单件性和期货性的特征,给管理系统化、程序化带来困难。但是,由于高新技术手段的不断成熟,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大量的计算、数据统计分析处理变得非常简单,再加上Internet技术的成熟和在建筑行业的广泛应用,它将彻底改变时空概念,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某一项目中各行专家可同时实施专业监控,相互密切配合,使管理成本降至最低,并使各专业分包、专业技术、技能达到最高,实现进度、质量、投资达到最优配置。那时,施工合同必将成为工程管理的有效手段,劳务专业分包管理的重要工具,他将带动建筑行业管理出现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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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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