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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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管理,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5、充分发挥区队安全自主管理,正确行使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权利,鼓励干部职工报告、举报和排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6、其他需要落实的工作。 第十七条 各班组长职责

1、生产期间,加强安全安全检查,检查必须做到“时段、区域、岗位”全覆盖;并认真填写现场隐患排查记录;

2、完成队长及相关领导安排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3、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治理本单位各类事故隐患,实现闭合管理;

4、充分发挥班组监督管理作用,鼓励干部职工报告、举报和排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5、发现现场存在不具备可操作性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时,及时停止作业,并反馈至单位负责人。

6、监督检查本班组施工人员遵章守纪,规范上岗,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7、其他需要落实的工作。 第十八条 各岗位人员职责

1、生产期间,开展岗前安全确认,自查本岗位危险因素,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并认真填写现场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2、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在现场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具体安排下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治理;

3、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主动撤出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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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生产作业;

4、充分发挥个人监督作用,积极主动报告、举报和排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5、其他需要落实的工作。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职责

1、安监科是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2、协助矿长开展每月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治理综合排查及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单位旬度隐患排查开展情况。

3、协助矿长制定并实施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事故隐患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协助矿长编制并实施矿井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

4、负责矿井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归类分析、督办落实、验收销号等工作;

5、监督、检查矿井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治理,做好事故隐患的督办工作;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6、协助矿长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并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7、协助矿长开展安全安全检查;

8、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上级部门上报矿井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要求上报的隐患排查资料;

9、负责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存档,并进行核实,对如实举报人员落实奖励;

10、生产期间,每天安排安监员加强安全安全检查,检查必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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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时段、区域、岗位”全覆盖;

11、其他需要落实的工作。 第二十条 其他各科室职责

1、协助分管矿长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开展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2、参加矿井事故隐患治理综合排查及会议;

3、协助分管矿长编制并实施矿井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 4、负责分管专业隐患排查的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归类分析、督办落实、验收销号等工作;

5、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和安监科报告专业事故隐患;

6、协助分管矿长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并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7、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培训工作; 8、其他需要落实的工作。

第四章 隐患分类分级

第二十一条 按照隐患的影响范围、整改难易程度和危害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由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在采取治理方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治理。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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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各专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河南煤矿重大隐患分类分级表。

第二十三条 按照事故隐患治理难易程度,将事故隐患划分为A、B、C三级进行管理。重大事故隐患为矿级(A级);一般事故隐患分为区队级(B级)和班组级(C级)。

第二十四条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爆破、火灾、水害、顶板、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共十类。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A级),是指按照第二十二条中认定标准,发现后需要全部停工、停产的,或需要局部停工、停产的;或者需要采购处置物品到位才能完全排除的隐患。

第二十六条 区队级一般事故隐患(B级),是指发现后不需要停工或停产的、容易整改但当班不能完全排除的或职工对隐患的排除操作规程不熟悉的隐患。

第二十七条 班组级一般事故隐患(C级),是指发现后不需要停工或停产的、容易整改,现场可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

第五章 隐患排查周期

第二十八条 采取“1+3+1”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模式进行管理,即矿长负责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进行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分管负责人负责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班组长负责每班组织进行一次现场隐患排查和安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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