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审核中的公司出资问题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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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但增资资金或资产来源于公司的资金或资产,则属于股东的虚假出资。而抽逃出资多表现为: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股东地位,从公司账上支付出资资金或长期占用公司资金;股东利用亲属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资金。

通常情况下,相关部门不会轻易给公司定性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如有此定性,则需首先界定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最近3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工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如存在,自纠正之日起3年;如不属于,参照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处理。

(八)公司自有资产评估增值增加实收资本

部分企业发生以自有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公积后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瑕疵。企业或是由于对法规的误解,或是出于增加注册资本以满足资质认证、投标要求、贷款信用等考虑,对企业本身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更常见的是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权等价值弹性大的资产)进行评估增值,然后将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再以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对于此类情况,区分两类情形:1、调账及增资行为均发生在报告期以外的、涉及调账的资产价值已在报告期外摊销完毕的,调账及增资行为对公司报告期财务无影响,不影响审核,参见皖通科技;2、调账及增资行为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延续到报告期以内的,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对调账行为予以纠正(如调账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内,则必须予以纠正),对调账形成的资本公积用于增资的部分视同出资不实处理,应通过置换等形式解决,在规范运行时间要求上,参考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处理。

【相关案例】 皖通科技

2000年,公司将一项无形资产评估增值750万元,同时调增无形资产及资本公积,同年,公司股东以该部分资本公积及部分现金以1元/股的价格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上升到2000万元。

解决方案:1、评估调账的行为发生在公司申报上市的8年前,不影响业绩连续计算,不对公司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2、用于增资的无形资产已于2003年摊销完毕,由于评估增值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变更股份公司前已纳入应交税金计提,不会对公司的财务产生后续影响。3、工商部门出具了相应证明,股东出具了相应的承诺。

晨光生物

2005年8月,公司将5宗自用土地进行了评估,并依据评估价值调增了土地账面价值,同时调增资本公积,共计1,936.80万元;2007年4月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占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近40%。公司根据评估价值调增土地账面价值计入资本公积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2009年7月,公司将评估调账的行为视作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已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应收股东的款项。2009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将涉及土地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用现金予以置换,具体方式为原49名股东按照2007年增资时的出资比例补足出资。

解决方案:1、发行人2005年土地评估增值调账与2007年以土地评估账面价值作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事项之间无相关关系,不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对发行人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2、事实上参照置换出资,公司自置换出资之日后运行了一年。

(九)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评估

从法律规定上讲,无论是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还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需经评估的问题均予以了明确规定。对于此问题的处理考量本质不在于是否评估,而在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由保荐人核查,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足、违反资本充实原则出具意见,在不存在恶意行为、不造成出资不实,或是通过评估复核等手段能够予以验证,或是价值已经摊销完毕并转化成了经营成果、对未来没有影响、没有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不构成上市障碍。如存在出资不足,按照未及时缴足出资处理。

(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改制过程中未进行评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设立拟上市主体最常见的形式。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均要进行评估作价;从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规定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进行评估。

目前实际操作中以地方工商部门要求为准,证监会审核中一般不关注。 (十一)用于出资的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

实务中,可能存在出资人难以证明用于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或产权登记的权属人不是出资人的情况,则需要对产权归属情况进行核查。如果无法证明出资人拥有相关出资资产的产权、或导致股权归属存在争议,则可能会对上市审核产生较大影响。 三、审核中重点关注的出资问题

1、股东出资中大额现金出资的资金来源要有明确的核查和说明; 2、实物出资作价的真实性,是否有存在较大评估增值及其合理性; 3、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的权属边界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产权争议; 4、出资是否足额到位,实务资产出资的,是否移交或过户;

5、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较高的,关注是否属于有效资产、目前的占比情况、权属来源及作价依据; 6、对于出资不到位的,需进行一定的补救措施,金额较大的,要有一定的运行时间;比例很小且对未来没有影响的,则可以不关注。

对于补齐出资的运行时限,创业板审核目前掌握的标准: 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运行36个月; 出资不到位比例30-50%之间,补足后运行12个月; 出资不到位<30%,补足即可。

7、出资存在问题的,尽管《公司法》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责任股东要负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但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纠纷,责任股东或相关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中介机构要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