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竞争性谈判文件范本(2017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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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3.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1.3.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3.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1.3.7《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2.1.3.8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2.1.4供应商的相关要求

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4.2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报价;

2.1.4.4以联合体形式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报价;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1.4.5谈判文件中中带“★”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2.1.4.6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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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2.1.5 保密

参与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2.1.7 踏勘现场

2.1.7.1谈判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1.7.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1.7.3供应商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1.8 答疑

2.1.8.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进行综合答复,统一发给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

2.1.8.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谈判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2.1.9 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谈判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谈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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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 2.1.10 其他条款

2.1.10.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10.2不论谈判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2.1.10.3除非有特殊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 谈判文件

2.2.1 谈判文件的构成

谈判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竞争性谈判公告; 2.2.1.2供应商须知; (1)总则; (2)谈判文件;

(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6)唱价、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7)纪律和监督; (8)质疑与投诉; 2.2.1.3评审办法; 2.2.1.4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提供服务的期限; 2.2.1.6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2.2.1.7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供应商获得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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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谈判文件后三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有义务对谈判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谈判文件所有条款。

2.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对谈判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谈判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3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并经公告的为准。

2.2.2.4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2.5供应商自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或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2.3 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

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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