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矛盾现状及原因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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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态恶化,也会有向非人民内部矛盾转化的可能。其他如开发商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更多的是非对抗性的矛盾,但是处理不当,也会发展成对抗性矛盾。

二、当前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的主要着力点

就宁波而言,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由国土局代表政府实施,征收城市国有土地的拆迁工作由建设委员会的拆迁办公室代表政府实施;而在基层这两项工作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由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由于宁波客观上建城区面积较小,这几年城区面积刚性扩张,征用周边已列入规划的农村集体土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成为必须之举。2009年全市因建设征用集体土地61604亩,其中耕地39293亩,非耕地22311亩;全市因建设拆迁房屋2.5万户,计500万平方米。2010年1到8月底,全市征用集体土地14923亩,其中征用耕地7837亩,非耕地7086亩;拆迁房屋1.75万户,计350万平方米。由此也引发了各种纠纷和群众上访,反映出征地拆迁中各种矛盾的错综复杂,同时也反映出基层政府在处理征地拆迁矛盾中倾注了大量精力。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各地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的主要着力点在以下环节: (一)制订规章环节

征地拆迁矛盾是利益关系引发的矛盾,制订公平公正调处征地拆迁利益关系的政策规范,是有效调处各方利益关系,化解征地拆迁矛盾于萌芽状态的前提和基础。宁波市十分注重制定完善征地拆迁法规和政策,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如1997年3月公布了《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5月又对其进行了修正;2000年7月,出台《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有关价格和费用的通知》;由于宁波住房价格的不断升高,又于2006年5月和10月分别制订了《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007年10月制订了《关于测定公布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2008年11月制订出台了《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所有这些规定都从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角度,对化解征地拆迁中引发的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实施补偿环节

从集体土地到国有土地,随着土地法律性质的转变,土地所承载的利益也发生了转换,征用方支付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给集体,集体把土地和土地可能的产出永久转让出去。这是解决征地时国家与集体之间矛盾的普遍做法。在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城区国有土地时,需拆迁群众或单位房屋,为解决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的矛盾,由政府出面给被拆迁者利益补偿。征地拆迁补偿消除了大部分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受到普遍重视。如奉化市曾经尝试过模拟拆迁,以确保补偿让被征地拆迁方接受。又如宁波市区推行“阳光拆迁”制度。在拆迁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协议以及安置房的位置、套型、数量和使用情况,实行上墙公开,“阳光操作”,让群众对拆

迁补偿安置政策和拆迁进展情况充分了解,明白了先拆不吃亏、后拆无甜头,收效明显。再如江北区实施惠民拆迁,在湾头区块拆迁中,对住宅实行货币回购,非住宅采取“自愿申请、协议拆迁、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对低保户、残疾人采取兜底政策,始终坚持惠民优先,及时兑现补偿,绝不亏待拆迁户。 (三)劝解协调环节

基层干部是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的主要力量,镇、乡、街道干部在与群众面对面协调中解决大量实际问题。所以,干部劝解协调成为当前基层征地拆迁的重要环节,受到各地高度重视。在拆迁项目决定后,由镇乡、街道主要领导分头带领人员负责某一片组的拆迁工作。多数干部想尽办法、使出浑身解数让群众接受拆迁条件,签下拆迁合同。如果有群众不肯接受拆迁补偿条件,负责任的干部会三番五次上门做群众工作,想方设法拉关系、托人情推进工作。如江北区近300名干部发扬“走千家万户、说千言万语、想千方百计、历千辛万苦”的精神,知民情、释民惑、消民怨、解民困、顺民意,努力与拆迁户沟通,调处各类纠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为拆迁户排扰解难,使不少拆迁矛盾迎刃而解。又如2009年4月,海曙区推行“协调拆迁组+包干街道办+拆迁事务所”拆迁工作机制,推广以包干街道办为主体的责任落实机制,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里,启动了15个区块约40万平方米的城市拆迁任务,签约率和搬迁率均达到96.6%。

(四)强制拆除环节

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由此,使政府出面的土地征用具备了法定强制性。当农村集体或城乡群众个体不肯依照政府出具的条件提供土地或房屋时,政府有权采取强行制裁措施获取土地。对此,基层政府一般比较慎重。在按照补偿条件和规定标准,经工作人员多次与村集体或村民洽谈后,村集体或群众仍坚持自己的要求,不同意土地或房屋被征用拆迁,基层政府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由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如被征地的集体或个人仍不执行法院判决,则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拆迁。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省去一些中间环节。对征地拆迁的“钉子户”,由基层政府组织人力,实施在耕地上强行填土或对房屋实施强行拆除。

(五)解决矛盾环节

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多数要进入信访渠道由各级信访接办机构通过调查、协调等措施,依靠基层政府的多方努力得以解决。如2004年甬江街道路林村部分群众围堵329国道事件,是由征地拆迁中农转非的500多名群众要求在村集体享受上亿元征地补偿费中的劳动力安置费,而另一方未农转非农民不答应引发的矛盾。这一矛盾最终在政府重视下,通过信访途径,采取教育、引导、协调等多种措施得以化解。江北区委区政府从中探索出一条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的新路,就是探索和完善民主制度,健全科学民主的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民主、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建立了“五步走”制度,即:按土地法的规定发放劳动力安置费;配套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放被征地人员两年生活补助费;提

留集体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资金;实施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五步走”制度规范了土地补偿资金的处置原则,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

处理措施

国土资源局采取六项措施着力解决征地拆迁矛盾

一是执行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按照土地审批权限批地,规范和完善

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坚决杜绝滥征、强征土地。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

二是形成联合执法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违法用地行为。打破国土资源一家管的局面,充分发挥联合查处机制的作用,严

法用地、违法建筑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三是明确思路,转变观念,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对供而未用、长期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对达不到投资强度的项目

标准化厂房不建,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土地批前、批中、批后的监管,改革现行管理体制上的空档。

四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构建和谐征地拆迁。以“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为契

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充分运用横幅、标语、板报、挂图及宣传手册等手段,通过宣传车队、发放宣传手册、公共场所举办法律

传土地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守法。把当前我县发展形势、用地形式、政策规定和破解用地难题方法措施,通过各种形和群众心中,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争取把矛盾在内部化解。

五是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扶助,通过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就业制度、增

加就业岗位、制定企业优先使用被征地农民工优惠政策等措施,增强其就业、创业能力,通过实行优惠政策降低其就业、创业成本

六是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作风,打造诚信政府形象,获得被征

被征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措施:

针对现阶段“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这类事情的实 际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化解矛盾的思路

1、制定拆迁政策时充分尊重民意,尤其是充分考虑被拆迁 人的意见,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有些拆迁政策决策者思想迂腐,他们认为拆迁政策如果充分 考虑被拆迁人的意见就会导致被拆迁人漫天要价而无法进 行拆拆工作。

2、净化拆迁工作人员队伍,提高拆迁工作人员自身素质, 坚决杜绝“忽悠 ”被拆迁户的行为,努力提升拆迁人员言 语在被拆迁人中的信用度。

3、坚决全面依法(依规依章)拆迁,维护法律尊严。在拆 迁过程中,维护法律尊严实际上是在维护拆迁行为自身的尊 严。依法拆迁过程所遇到的阻力远远小于非法拆迁所遇到的 阻力。非法拆迁,一但拆迁双方发生冲突,拆迁成本可能成 倍增长。因为此种情况下, “平息”冲突的代价非常大。

4、 公正、 合理、 公开、 透明的补偿每一位被拆迁户。 “公正” 、 “合理”的补偿是我们 追求的目标; “公开”“透明”是这 、 一目标实现的前提和保障。

5、严格限制强制拆迁的范围,避免矛盾激化。必要时可以 通过缩减或调整拆迁规划方案,把矛盾比较大的地方先暂时 “甩出”来,等拆迁双方都冷静下来后再次进行谈判。 6、 拆迁方、被拆迁户都要学会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对方的 处境,增加和谐因素。毕竟现在的拆迁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 盾,是用人民币能够解决掉的矛盾。

三、妥善化解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的对策建议

宁波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得到化解,使对抗性矛盾减少到了尽可能低的限度,矛盾的对抗强度得到有效控制,这是相关工作部门特别是基层干部不懈努力的结果。但是,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新的矛盾仍在产生,有些矛盾的对抗程度有加剧的趋势,化解这些矛盾依然牵制着各级领导的工作精力。对此我们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和对矛盾现状、成因、性质的分析研究,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制定更切合实际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制定更加切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是减少矛盾的首选举措。一是要针对宁波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等法规,对于其中因经济社会发展已发生变化的情况,要及时做出相应的修订。建议在修订中吸收下列内容:农房改造的拆迁与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的拆迁同等对待;实行对被拆迁房公开评估、第三方评估、由被拆迁对象自行邀请有评估资质单位评估相结合的拆迁评估方法;在被拆迁者坚决不肯拆除惟一居住房屋时,采取人性化的做法,改造区域环境,修缮旧屋,留旧不拆;对被拆迁者获得的安置居住条件实行第三方评估,保证拆迁后居住条件比拆迁前更好;拆迁规划、方案通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并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修订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或实行拆迁期同类房屋市场价补偿办法。2007年出台的补偿标准是按照本轮房地产价格上涨前的房地产价格制定的,由于这几年房地产价格涨幅较大,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