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1. 实验报告内容

1.1 简述项目测定的原理以及操作流程(包括标准溶液配制、标定、结果计算和表达、质控样频次和合格评价要求);

1.2 完成AQC内容,填写原始实验记录本,进行结果统计(格式内容见附表1); 2. 质控样

标准样品考核或者实际质控样品测试。 3. 内部考核

3.1现场模拟:模拟项目分析测定全过程; 3.2规范记录:规范填写分析原始记录表。 4. 资质连续认定

获得资质认定连续工作5年的人员仅需进行第2项认定,如需要再进行第3项认定。

(二)分光光度法 1. 实验报告内容

1.1 简述项目测定的原理以及操作流程(包括标准溶液的配制或稀释、标准曲线的绘制和要求、结果计算和表达、室内质控样的频次和合格评价要求);

1.2 完成AQC内容,填写原始实验记录本,进行结果统计(格式内容见附表2); 2. 质控样

标准样品考核或者实际质控样品测试。 3. 内部考核

3.1现场模拟:模拟项目分析测定全过程; 3.2规范记录:规范填写分析原始记录表。 4. 资质连续认定

获得资质认定连续工作5年的人员仅进行第2项认定,如需要再进行第3项认定。

(三)光谱分析

包括原子吸收、原子荧光、等离子发射光谱、等离子发射质谱等光谱类大型仪器测定水质、空气和废气、土壤和固废等环境介质中的金属元素分析项目。 1. 实验报告内容

1.1 简述项目测定的原理以及操作流程(包括原子吸收、原子荧光、等离子发射光谱、等离子发射质谱的仪器工作原理,根据持证项目选择合适的仪器设备、所用仪器的操作维护规程、标准溶液的稀释、标准曲线的绘制和要求、样品前处理方法、结果计算和表达、室内质控样的频次和合格评价要求);

1.2 完成代表项目AQC内容,填写或打印(有仪器报告的完整记录)实验原始记录,进行结果统计(格式内容见附表2、3)。 2. 质控样

标准样品考核或者实际质控样品测试。 3. 内部考核

3.1现场模拟:随机抽取模拟样品持证项目分析测定全过程; 3.2规范记录:规范填写分析原始记录表。 4. 资质连续认定

获得资质认定连续工作5年的人员仅进行第2项认定,如需要再进行第3项认定。

(四)色谱类分析

包括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离子色谱、色谱-质谱联用仪等色谱类大型仪器测定水质、空气和废气、土壤和固废等环境介质中的无机阴离子(离子色谱内容)和各种类有机污染物分析项目。

1. 实验报告内容

1.1 简述项目测定的原理以及操作流程(包括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离子色谱、色谱-质谱联用仪的仪器工作原理,根据持证项目选择合适的仪器设备、所用仪器的操作维护规程、标准溶液的配置稀释、标准曲线的绘制、样品前处理方法、结果计算和表达、室内指控样的频次及合格评价要求);

1.2 完成代表项目AQC内容,填写或打印(有仪器报告的完整记录)实验原始记录,进行结果统计(格式内容见附表4、5)。 2. 质控样

标准样品考核或者实际质控样品测试。 3. 内部考核

3.1现场模拟:随机抽取模拟样品进行持证项目分析测定全过程; 3.2规范记录:规范填写分析原始记录表。 4. 资质连续认定

获得资质认定连续工作5年的人员仅进行第2项认定,如需要再进行第3项认定。

第三章 自动监测

1. 内部培训内容

了解环境自动监测指标代表的含义,实验室申请能力认证表中或者日常开展的环境自动监测项目以及评价标准,内部质控要求及注意事项,自动监测校准,日常检查记录内容解读。做相关应知应会试卷。 2. 实验报告

简述持证项目的持证项目操作流程、注意事项、质量控制要求,不同项目自动仪器设备多点校准记录至少2次。

3. 内部考核

3.1现场模拟:现场随机抽取模拟监测O3、SO2、NOx、CO仪器操作,规范填写仪器巡检记录;配制水质自动项目使用校准试剂1份;

3.2仪器校准:仪器零点校准、多点校准全过程,规范填写校准记录。 4. 资质连续认定

获得资质认定连续工作5年的人员仅进行内部考核(第3项)认定。 第四章 生物监测

1. 内部培训内容

了解环境生物监测指标代表的含义,实验室申请能力认证表中环境生物监测项目以及评价标准,内部质控要求及注意事项,各种生物监测记录内容解读。做相关应知应会试卷。 2. 实验报告

简述持证项目的持证项目操作流程,注意事项,质量控制要求,不同项目实际样品测试记录表,至少测试5批次。对于日常测定频次较低的项目,技术人员每年至少提供1份实际样品(或自选样品)实验报告。 3. 内部考核

现场模拟:现场随机抽取模拟水质样品粪大肠菌群、叶绿素a的测定操作,部分进行演示,规范填写实验记录。 4. 资质连续认定

获得资质认定连续工作5年的人员提交实际样品测定原始记录1份,进行内部考核(第3项)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