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证券投资基金三色记忆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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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取得业务资格或认可后,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或相关活动。基金销售业务主体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具有销售基金的职责,也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与被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基金销售机构资格条件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证监会规定其他机构可以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一)基本规定主要有: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技术设施。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符合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管理制度。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等。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的条件(除上述条件外,加4点)

(1)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2)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3)最近3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4)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人员人数的1/2,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 年以上或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三)证券公司条件:6点 (1)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2)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产品设计包含三方面的信息输入:客户需求信息、投资运作信息和产品市场信息。基金名称应标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

(3)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收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6)同“商业银行应具备的条件(4)”。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条件:8点

除前述基本条件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2)注册资本不低于2 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5)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6)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7)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8)同“商业银行应具备的条件(4)”。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条件: 1.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条件:8点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2)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 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规定; (5)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6)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7)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l0人。

2.不同组织形式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其中: 企业法人应具备相应的主要条件是: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在自律管理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调查或整改期间等。

自然人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在自律管理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等。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时,其合伙人需要具备的条件,等同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时自然人应具备的条件。 三、基金销售机构资格取得、备案与终止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同时,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参与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的,应视不同情形,按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第五节 基金销售业务的规范 一、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一)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具有独立性,涉及到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二)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或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从事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具备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制度,应当取得人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三)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简称销售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销售账户分为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账户。总账户是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结算资金,可与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分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用于向总账户划转结算资金。可以开立多个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账户。

销售账户要与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并签署书面监督协议委托银行或结算公司监督。该类

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四)基金销售机构资金流程 分信息流和资金流。图6-2.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重点看禁止规定部分)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概念与范畴 (二)审核与备案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进行内部审核和事后备案。基金管理人的材料,事先负责销售业务的高管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发布后报所在地监管机构备案。销售机构的材料一样。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规定 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诋毁他人;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四)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登载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业绩;

2.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登载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3.10年以上的,登载最近10年的完整会计年度业绩;

4.业绩登载期间合同中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特别说明。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的声明与风险提示

推介材料登载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材料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提示投资人,不等于存款,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或最低收益。 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充分揭示风险,说明不等于存款,说明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材料中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使投资者不容易忽略,提醒投资风险。 电视电影互联网材料和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材料应当包括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三、基金销售费用 (一)基本规范

1.费用公开披露。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2.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应在销售协议中约定双方费用的分成比例,并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也可以约定按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二)费用结构与费率水平

1.销售费用包括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申购费(认购费)不得超过认购申购金额的5%,可以前端收或后端收。赎回费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5%,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销售和对持有人的服务。

2.对短期交易的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收取赎回费:持有期少于7天的,不得与1.5%;少于30日的,不低于0.75%,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非现场方式进行销售时,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的不同基金转换时,应按转出的赎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三)增值服务费

提供约定以外的附加服务时,可以收取增值服务费。应符合以下要求: 1.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2.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

3.统一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等; 4.基金投资人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

5.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当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6.基金销售机构是增值服务的提供主体和服务协议签署主体等。

四、其他业务规范 (一)基金销售机构 1.销售人员准入管理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3.签订销售协议

4.按规定或约定从事基金销售。 (二)基金销售适用性

包括四个方面:审慎调查、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对基金产品和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三)投资人教育 了解基金,了解自己,了解市场,了解历史,了解基金管理公司,改变认识误区。 (四)反洗钱要求

销售机构根据反洗钱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基本信息,确保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留存证件复印件。 (五)基金销售禁止行为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4)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5)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6)预约认购或预约申购(除定投),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发售日期 7)挪用结算资金 8)其他 第六节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

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从基金销售业务角度对基金销售信息和销售的技术系统提出了标准化要求,首次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进行了规范,也是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在技术或信息管理领域的深层次体现。

《规定》从总体上要求销售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系统化的原则,并满足一下六个方面的要求:

(1)具备《规定》所列示的各项基金销售业务功能。

(2)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

(3)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 (4)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 (5)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

(6)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一、前台业务系统(自助式和辅助式) 要具备以下功能:

1.提供投资资讯功能 2.对基金交易账户以及基金投资人信息管理功能 3.交易功能 4.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的功能

二、自助式前台系统(自己看一下)

三、后台管理系统:主要实现对前台业务系统功能的数据支持和集中管理。 主要规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