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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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确定。

第2.2.5条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定。 第2.2.6条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2.2.7条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第2.2.8条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 第2.2.9条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第2.2.10条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

第2.2.11条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2.2.1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三节油罐区

第2.3.1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 甲、乙类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3.5条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2.3.6条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第2.3.7条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2.4.1条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30m3。

第2.4.2条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应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第2.4.3条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 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用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2m3。

第2.5.2条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第2.5.3条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第2.5.4条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

第2.5.5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的要求设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3,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m3时,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

第2.5.6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

6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

注:①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5.7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六节消防设施

第2.6.1条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第2.6.2条小型石油库的预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

第2.6.3条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油罐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1h能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