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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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1-07 08:58:26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

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3]7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2.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

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

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3. 第三条 4.

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

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

部门或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提供信息服务。

5.

第五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项目

审批。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审批

6. 7.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并由申报

单位的信息化工作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数字福

建专项规划、部门顶层设计成果,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意见。项目建议书参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附件一)。尚有在建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8.

第八条 省数字办负责组织审理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必要性

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同意立项的,综合数字福建建设需要、建设条件、应用准备等因素后列入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

9.

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明确部署建设的项目、或列入经省

政府同意的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

10.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

书批复,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通信信息等专业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可研暨初设”,编制提纲详见附件二)。

11. 第十条 省数字办组织数字福建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可研暨初设

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意见进行修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前置审批手续。

12.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依据省数字办的评审意见和前置审批文件,对项目可研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13.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对可研暨初设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

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