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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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教职工与学生比

普通高中:城市1:12.5,县镇1:13,农村1:13.5; 初 中:城市1:13.5,县镇1:16,农村1:17.5; 小 学:城市1:19,县镇1:21,农村1:24.5。 2、专任教师增编数(以教职工编制总量为基数)

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3%;

年人均财政收入在750元以下(含750元)、不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省辖市市区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4%;

年人均财政收入在750元至1500元地区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6%;

年人均财政收入在1500元(含1500元)至3000元地区的中小学,可按教职工编制总量的7%至8%增加专任教师编制数;

年人均财政收入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地区的中小学,可按教职工编制总量的8%至9%增加专任教师编制数;

年人均财政收入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地区的乡镇中心小学(不含村小学、教学点),可执行县镇小学定编标准。 3、实施“小班化”教育学校的教师编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04)54号文件明确,要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适当提高“小班化”教育

试点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积极推进“小班化”教育的发展。

小学“小班化”教育试点班级,每班学额为25~28人,每班配备专任教师2人。

(二)教师资格要求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在岗教师均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三)学历要求 1、普通高中教师

新补充的高中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五星级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100%,四星级和原六城区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95%以上,其他学校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80%;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五星级高中教师中占20%以上, 四星级高中教师中不少于10%。 到2007年,其他学校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达到85%。

到2015年,高中教师大学本科学历达标率100%,城市和县城学校均有一定数量的高中教师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2、初中教师

新补充的初中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城市和县城学校初中教师大学专科学历达标率100%,其他学校初中教师大学专科学历达标率98%;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原六城区学校达70%,其他学校50%。

到2007年,初中教师大学专科学历达标率100%。

到2015年,初中教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小学教师

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学历,2007年后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基本达到大学本科学历。

城市和县城小学教师合格学历达标率100%,其他学校小学教师合格学历达标率98%;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原六城区学校达80%,其他学校50%。

到2007年,小学教师合格学历达标率100%。 到2015年,小学教师全部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