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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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工资根据绩效考核成绩需变动的;

6、员工人个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和由公司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等;

7、员工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协议)有约定的; 8、员工向公司借款未及时偿还的;

9、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11、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员工标准工资的;

第六十五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属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及伤残、医疗补助费等,公司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员工。

第十章 劳动安全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章 劳动保险与福利

第七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公司和员工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使员工在退休、患病、因工伤残、失业、生育和住房等方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员工增加医疗补助和商业保险。 第七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状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健康体检和疗养。 第八十条 公司积极组织开展一些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以满足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需要。

第八十一条 员工按国家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享受各种福利补贴。

第八十二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元旦、春节等法定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公休假日的休息。公司女员工享受“三八”妇女节半天法定假, 35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享受“五四”青年节半天法定假, 但遇其他假日时不得补休。

第八十三条 员工享受公司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丧假、事假、特种作业人员假和换休假。

第十二章 员工关系与沟通

第八十四条 公司一贯倡导坦诚的沟通与合作, 提倡建立良好、融洽、简单的人际关系,同时提倡个人与公司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沟通。并相信员工在共同工作中会建立真挚的友谊。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及工会委员会作为员工关系与沟通的主要责任机构,将为员工在工作满意度提升、劳动保障、职业心理辅导与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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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同样负有相关责任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将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向员工征询对公司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员工可完全凭自己的真实想法反馈而无须有任何顾虑。除此之外,员工可主动通过公司内部网页(人力资源网/劳动管理/员工申诉渠道或电子邮件渠道)等表达自己的想法。这些意见与建议将成为公司在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的考虑因素。公司虽不承诺员工的每一项想法均能实现,但公司会通过一定得方式或渠道给员工以相应的答复。

第八十七条 为达到充分沟通的目的,公司将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向员工通报公司近期的经营管理信息,所有这些信息不仅有助于员工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同时对这些信息的分析与判断也是帮助员工个人成长非常好的手段。

第八十八条 对公司来说,所有员工能受到公正的对待是非常重要的。员工有权对公司所发生的奖励或处罚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若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等,均可按申诉程序选择适当的申诉渠道向公司申诉。申述方式可选用面谈和书面两种形式;如选用书面方式,申述书必须具名,否则有关申述有可能难以得到解决。

第八十九条 原则上,员工的各层上级管理人员直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会委员会甚至公司领导均是申诉对象。但公司鼓励员工采取逐级申诉的方式:①首先与自己的直接主管或部门领导进行交流,直接主管或部门领导应在接到申诉要求后48小时内与此员工开会讨论。②若员工对第一次会议的结果不满意,也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工会委员会申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工会委员会安排与员工进行第二次会面讨论。③若员工仍然不满意,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工会委员会将问题提交给员工所在单位的主管公司领导讨论,直至被提交到公司总经理,进行最终裁决。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公司不提倡越级申诉。若员工认为上级需要回避时,才能采取越级申诉的方式。

第九十条 带有人身攻击色彩的申诉将不予以受理,公司也不会进行任何调查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九十一条 各级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诉后将在申诉事件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尽快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将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报给申诉者、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结果未作改变之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在此期间,员工不得以此为由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

第九十二条 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应首先通过公司内的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或责任机构(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会委员会、劳动争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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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委员会)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章 离职管理及经济补偿金规定

第九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离职分为:员工辞职、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及员工退休。

第九十四条 员工在离职前必须按照公司要求完成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未完成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处理,并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离职手续包括:

(一)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从事接触粉尘、毒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工作的员工进行离职体检; (三)按《离司存查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四)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门禁卡、超市购物卡及其它公物等。员工离职不得隐瞒、销毁与工作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不得私自将与工作有关的资料带离公司。

(五)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 (六)结清与公司的账务,归还对对公司的欠款。

(七)员工如因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应按协议或其他法律的规定,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八)员工应在离职当日将党、团组织关系转离公司。

第九十五条 一般员工辞职,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提出申请)。涉密人员辞职,应签订保密协议并遵守保密有关规定。涉密人员辞职需经过保密委员会严格审查批准后,人力资源部方能办理其离职手续。

第九十七条 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或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第九十八条 员工离职前,公司可根据员工意愿安排人力资源部或员工上司进行离职面谈,听取员工意见。

第九十九条 员工按照规定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后,由公司将该员工的档案送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部门。员工未按照规定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公司有权不提供离职证明、转移人事档案关系。

第一百零四条 离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产品、技术秘密和经营情报,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有违反,公司将取消该退休人员公司给予的的非社会统筹补贴,并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 条 经济补偿金规定

(1)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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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1年10月前加入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可享受公司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计算基数以员工2002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等材料均由信息部统一保存,严格保密,只供人力资源部查阅。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借阅及翻看。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会和职代会讨论通过后颁布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制度不符时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附2:员工违纪处理记载表

员工违纪处理记载表

员工姓名 违纪原因 处理意见建议 所属部门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送达签收 收到人签名: 年 年 月 日 月 日 签名: 公司人事副 签名: 年 总经理意见 年 月 日 月 日 第 16 页 共 17页

职 位 违纪时间 部门领 导意见 公司人力资 源部意见 公司总经 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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