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重要概念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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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1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2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3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的特殊分类:1公法和私法、2普通法和平衡法、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律效力的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的法。

★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法的对象效力的范围有哪些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义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有哪些1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2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地区性法律的管辖空间。3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4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该条约和协定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有哪些1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2法的终止效力,即法律通过明令被废止或被默契废止的形式,而终止其效力。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法律体系的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相近概念的区分:1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2法律体系同法学体系:a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b由于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因而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就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c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3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a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b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c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4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特点:1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2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3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法规所组成。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既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就特别少。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法律部门,它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占主导作用的地位。2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经济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国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劳动法法律部门: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其他防止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刑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诉讼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军事法法律部门:是指关于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国际法法律部门:是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

★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动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结构视角,任何类型的法(法律制度)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法律行为释义:法律行为作为实体是从一般行为中分化出来的特殊行为,作为范畴是一个组合概念,“法律”是对“行为”的命定。

★法律行为的特征:1社会性,a、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即受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并且是从社会习得的。而不仅是自然的禀赋。b、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行为是社会关系的创造者。c、人的行为是社会互动行为,即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d、法律行为是其他社会行为的形式或一个方面。e、受社会规范的制约。2法律性,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一般社会性为的根本特征。a、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b、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c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3可控性,法律行为都是可以控制的行为,既可以收到法律的控制,又能够受到个人的自我控制。a、法律意义上的行为都是有规律的。b、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4价值性,a、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b、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c、法律行为是一种对象性实践活动,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结构:一、内在方面。1动机、2目的、3认知能力。二、外在方面、1行动、2手段、3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