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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

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解决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突出卫生问题,规范上述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省卫生厅制定了2007年全省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专项整治方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一、专项整治内容 (一)食品卫生 1.餐饮业

(1)工作目标:通过查处餐饮业在食品原料采购、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使餐饮业在原料方面存在的卫生问题有根本好转。

(2)重点内容: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不按规定索证,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重复使用废弃油脂、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3)时间安排:分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在5月份进行,5月30日前按附表1上报总结材料。第二阶段在 8月份进行,9月20日前上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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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范围和数量要求:该项整治活动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采取集中行动的方式,对辖区内大型餐饮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总数的10%,中小型餐饮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学校集体食堂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

2.农村地区食品卫生

(1)工作目标:通过取缔无证经营者、查处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定型包装食品,清理农村食品市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2)重点内容:取缔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尤其是“农家乐”等食品经营者;查处生产经营“三无”食品(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生产地点、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尤其是儿童食品。

(3)时间安排: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8月份进行,9月20日前按附表2上报材料。第二阶段在2008年1月份进行,2月15日前上报总结材料。

(4)范围和数量要求:该项整治活动以县、区为单位,重点整治农村乡镇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个县区集中抽查2个乡镇的全部食品加工厂、5个农村市场、20个食品商店和2个“农家乐”相对集中的乡镇。

3.保健食品

(1)工作目标: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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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健康。

(2)重点内容: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成分(如药品、普通食品添加“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的中草药)、标识标签(说明书)虚假宣传以及伪造和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

(3)时间安排:在10月份进行,11月20日前按附表3、6上报总结材料。

(4)数量和范围:每个县、区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如食品城、食品批发中心等)、保健品批发零售商场、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不少于10个。

(二)化妆品卫生

1.工作目标:对化妆品批发市场或零售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单位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进行专项整治,打击假冒伪劣化妆品,规范化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2.重点内容:核查化妆品的卫生许可证号、国产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查检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有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违规行为?发现重要案件线索,要及时追溯查源。

3.时间安排:在9月份进行,10月20日前按附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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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总结材料。

4.范围和数量要求:每个县、区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不少于20家,化妆品不少于100种,其中,化妆品批发市场或专卖店不少于5家。

(三)消毒产品卫生

1.工作目标:对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商店)等单位经营使用的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产品标签标识进行专项检查,规范上述单位经营和使用消毒产品的行为。

2.重点内容:依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重点整治皮肤粘膜用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疗效等违规行为。

3.时间安排:在9月份进行,在10月20日前按附表5、6上报材料。

4.范围和数量要求:各县、区分别检查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等不少于5种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产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抽调专业骨干、保障交通工具和经费,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地实施好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进行抽查,根据各地工作量、查处案件数量、上报的重要案件数量等主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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