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发【2008】150号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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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工程变更对工程产生较大影响(单次或累计变更占合同价15%以上),原单价已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应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召集联席会议,会同承包人、监理审批,研究确定新的价格,并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召集区财政局、审计局、造价办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审查,研究确定最新价格,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五)无信息价材料(含暂定价)变更。估计变更后造价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采购,以政府采购价为结算价,不取费不让利,材料采购保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估计变更后造价仍在政府采购标准以下的,如近期(三个月内)同类材料有政府采购价的按采购价执行;如近期同类材料无政府采购价的,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各派人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认定,认定的价格在变更实施前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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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程变更报批的限额划分:

(一)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5万元以下的,经监理及跟踪审计单位初审后报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复审备案,方能实施;

(二)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监理及跟踪审计单位初审后报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复审备案后,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方能实施。

第六条 工程变更报批程序和职能划分:

(一)项目监理部收到《申请单》和《估算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是否需要变更、在技术上是否可行、造价是否增加、方案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逐项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对设计、监理提出的工程变更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按本办法第五条的限额权限规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对提交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核,签署意见上报至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复核变更估算价增减额,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备案;

(四)工程变更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的图纸、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送项目监理部签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单》,送承包人实施。

第七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引起的变更,工程变更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型材料或涉及到技术性较强的变更内容而工程造价增减估算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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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的,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合理投资,必须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及时召集联席会议讨论商定,根据商定的书面意见,边报批、边实施。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单位包括: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并将书面意见上报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二)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如估算价增加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召集联席会议商定,障碍物如有业主的,必须邀请业主参加,无业主的邀请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批和组织实施方案。

第八条 变更资料的送审和造价的认定: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在联席会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情况变更资料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不超过5万元的,由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核定;超过5万元的,上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二)工程变更实施后要求调整的造价不得超过报批时的估算价,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确认的变更造价增减额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最终以工程结算审定价为准,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在结算审核后支付;

(三)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申请单》、《工程变更估算书》、《工程变更指令单》、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有关签证,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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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必须有联席会议纪要,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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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签证计量管理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明确工程签证计量审批程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实现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