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发【2008】150号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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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审计单位对分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成果,报各方备案。

(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工程验收规范和图纸设计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工程质量检查结果情况给予通报。

(四)所有进场的原料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并由监理现场取样送建筑(或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设计变更:

(一)零星图纸变更,对工程质量不影响和工程造价影响很小的,由现场总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技术负责人以及跟踪审计代表参加。

(二)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积极会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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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审计部门代表和分管领导、设计院代表和分管领导共同确认可行方案,并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

(一)督促承包人制定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

(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和安全员,对承包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每旬定期召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安全会议; (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检查现场安全布臵并公布检查结果; (五)承包人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制定施工责任书,各自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承包人对部分分项工程进行自检验收。如排水工程的雨、污水管道是否通畅,道路路面横坡、纵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主体、装饰、屋面以及安装等分部的施工质量、观感质量。施工功能等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二)工程承包人对部分分项工程自检验收合格后,邀请监理单位进行复验。如工程不完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监理单位责令工程承包人现场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为止。

(三)工程整改完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批准工程验收报告,并报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

(四)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约定时间,书面通知并组织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跟踪审计等各方代表及工程分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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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共同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工程竣工验收符合标准后,填写《工程验收鉴定书》,核定工程的质量等级。各单位代表会签盖章,同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准备:

(一)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的一个月内,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书面通知承包人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并做好工程结算送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承包人委派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将编制完成的工程结算资料原件一套报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进行初步校对与审核。

(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分别对结算资料中的技术资料进行初审,主要核对技术资料是否完整有效,施工图纸和工程签证内容是否有未经许可的改动等。

(四)工程结算书及所附资料必须是可以确认的原件,审核中如发现资料中的部分内容与实际有出入,审核人应签署修改意见并在修改处加盖部门公章。

(五)工程结算资料的内容准确完整,计价程序正确,文本工整清晰,纸张规格统一,装订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决算书,作退回处理。

(六)结算资料根据初审意见修改补充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分别在结算书封面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分管领导签批同意,表示许可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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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细则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条 工程变更分为工程设计变更和其它变更。 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合同文件的技术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等内容的变更和调整。

其它变更主要包括: (一)变更工程质量标准;

(二)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的提高、降低或替换; (三)工程规模扩大或工程甩项。

第二条 工程的设计变更由设计、承包人、监理等单位提出,应说明引起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处理的方法。提出设计变更的单位必须提供《工程变更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工程变更估算表》(以下简称估算表)。对桩基、路基、绿化等回填材料的变更还须提出废弃材料(土、石、淤泥等)的处理方案,不得造成新的废弃物,并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由承包人负责编制预算书,并加盖概、预算人员资格章,变更内容应报请“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工程的其它变更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的其他变更,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填报《申请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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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表》,必要时还需提供两个以上分析、比较方案,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条 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计算,对工程变更价款有约定的,按约定组价;

(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三)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变更发生当月《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结合市场询价计算,并按合同约定下浮比例进行结算让利,合同没有约定的,按10%下浮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