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发【2008】150号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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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对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审批单位及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行政监督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或由行政监察机关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责任追究可单独或合并采用以下方式,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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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责令作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组织处理; (五)行政处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七十一条 此前出台的区各部门、各级政府有关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和实际操作程序与此规程有冲突的停止执行,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执行期满后,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附件一: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流程; 附件二: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细则; 附件三: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细则; 附件四: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细则; 附件五: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细则; 附件六: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签证计量管理工作细则; 附件七: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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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浦口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流程 项目立项 用地、选址 项目转正 方案设计招标 初步设计 环境评估 扩大初步设计 编制项目总概算 施工图纸设计 重新招标 不成功 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 成功 建设项目必要性分析、建设规模、规模分析 申请用地 申请规划要点 拆迁 项目可行性评估 地质勘查 委托设计 施工图审查 规划许可 质量监督 安全监督 质量管理 投资管理 工程款支付监督 跟踪审计 开工许可申请 设备、材料和服务采购 施工过程 工期管理 竣工验收 文明施工 工程决算 安全管理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工程移交 - 18 -

附件二:

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的统一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发包方案的审批,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是本区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唯一合法的交易场所。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统一在浦口分中心内进行。

第五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凡达到《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文)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标准符合《南京市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宁建招字[2005]410号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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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按照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未纳入区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范围的各类采购,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活动中涉及的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按照《南京市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建立承包人(施工单位)信息库,凡引入新的承包人(施工单位)必须经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以确保队伍的资质条件和实力信誉可靠。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