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发[2008]150号文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浦政发[2008]150号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定范围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包括镇街的工程,几大开发区的工程,及即将开工的十大功能区工程)必须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招标组织方案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

第十五条 招标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要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小型建设工程,按照《南京市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宁建招字[2005]410号)执行,其承发包交易活动应当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最后按规定流程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应公开招标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特殊项目,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招标办公室”组织邀请招标,或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竞争性询价、竞争性谈判)后直接发包。

第十七条 招标组织方式可采取自行招标或代理招标。机电设备(如网络设备、中央空调、电梯设备等)的采购由于专业性较强,应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未纳入招标办监督的机电设备(如网络设备、中央空调、电梯设备等)的采购,应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包括: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专业代理机构采购。

- 5 -

第四章 建设工程发包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及设备采购等的委托与发包,通过招标管理程序确定项目承包人或受委托人后,要按规定履行发包审批手续,发包审批采用《建设项目发包审批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发包审批表》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具体办理,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发包审批表》采用统一格式,一式四份,审批手续完毕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发包和工程开工前涉及到项目的征地拆迁、土地权证、规划设计、组织招标等工作,分别由相关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具体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临时性、突击性工程如因时间紧迫来不及履行发包审批手续的,履行特殊程序。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涉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采购等的委托与发包,一律以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为主体同承包人或受托人签订合同。

- 6 -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所有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核实行扎口管理,重点对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工期承诺、质量承诺和让利条件等条款内容严格把关。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草拟用于合同初审的一式二份的合同草本,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再办理正式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 正式合同文本经参与审核把关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核签批,同时报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合同要根据不同性质及合同内容分别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文本或自制文本。合同文本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合同文本一般不少于一式六份,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存档备案。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区政府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行使管理、监督和协调等工作职能,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管控。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例会、质量检验、安全检查、工程验收等相关工程管理活动,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参加。

- 7 -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派出的现场代表,全权处理和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施工日志和原始记录,对工程签证、竣工图纸和质检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十二条 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必须向工程质监部门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同时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监理造价咨询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对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一般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大宗材料和大型设备可以采取甲供。特殊材料或设备如需委托人代购的,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可参与受委托人与供货商的采购合同的谈判。

第三十四条 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其工程量的确定应通过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利用科学测量手段独立完成。测绘任务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委托。测绘机构应出具测量报告和测绘地形图并办理成果交接。原始地形图仅作施工参考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也可由部门负责人兼任)参与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对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验收计量、竣工图纸、质检资料、结算资料、工程合同进行指导和把关。

第七章 建设工程签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签证是对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数量等内容进行客观记录和验收计量的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