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XX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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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审定后由经办机构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200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按原有规定执行;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盟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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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那些一直陪着你的人、懂你沉默的人,忘掉那些说你变了、远离你的人。 事实上,你不会发现自己有多强大,直到有一天你发现你身边的支点都倒下了,你也没有倒下。 没有人能打倒你,除了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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