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试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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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调动与安排、绩效考核、评先评优以及其它应共同研究的问题)的研究和决定,配备、管理好学生团总支。在重要问题决策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事先通气,协调一致,以便共同动员党内外人员,齐心协力完成任务。党支部应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通过积极、主动并有创造性的工作,使党组织成为战斗堡垒,在本部门发挥政治核心的作用,广大党员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很好地树立起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通过有效途径,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解决好思想上真正入党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注重提高党员素质,对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违纪的党员,要及时教育、批评直至组织处理。对于六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和不接受组织分配任务者,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党章规定,坚决予以自动退党的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增强群众观念,关心群众疾苦,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力所能及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提倡务实精神,反对弄虚作假。认真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其它纪律规定,教育党员模范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党员发展工作要有规划、有措施,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发展工作。注重对教工积极分子的发现和培养,特别注

重对年轻学术骨干和管理工作骨干的教育和培养,应主动帮助他们,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争取他们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学生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和管理。对条件成熟的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发展,要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新党员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教育,使其在预备期内全面提高素质。

第十九条 做好本校统战和安全保密工作。配合中心学校党总支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其他统战对象的工作,会同行政负责人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在开展争先(先进党组织)创优(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中,不断加强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支委会应加强学习,认真执行本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内外重要问题都应经集体讨论决定。中心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团结支委会一班人,并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作用,共同努力做好党的各项工作,经常向县教工委和镇党委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中心学校和本校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组织活动制度。各支部要坚持每周一次的组织活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应有考勤,做好写实记录,每学期通报一次考

勤情况。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各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检查执行党的决议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第二十四条 党员向党组织汇报制度。党员应每学期至少一次采取不同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坚持每个党员至少联系一名群众(本单位党外群众较多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群众工作,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加强党群关系。

第二十六条 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各支部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工作制度。中心学校党组织每学期期中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一次工作,以取得县教工委和镇党委对教育总支的了解和指导。

五、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试行,今后若与上级党组织规定有出入,以上级党组织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镇教育总支负责解释。

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制度

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评议前要组织党员认真开展学习,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撰写个人党性分析材料。评议时,要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逐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班子成员逐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党员自评,党员要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反思自己,检查言行,明确努力方向;搞好党员互评,党员之间要客观肯定成绩,帮助指出不足,提出整改方向;搞好群众评议,采取座谈会或民主测评等方式,听取党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搞好组织评议,召开支委会对党员自评、党员互评、群众参评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位党员提出评议意见。评议后,及时向党员个人反馈评议意见。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认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