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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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电网联网管理

4.3.1 茂名电网与茂名区域内外其他地区电网和电厂的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联网管理由总调、中调统一管理。一般情况下,茂名电网内35kV、110kV电压等级的联网由地调调度管理;电压等级在10kV以下的联网系统,原装上由管辖县(配)调调度管理。

4.3.2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等二次设备的调管范围划分原则上与一次设备调管范围划分一致。

4.3.3 茂名电网与其他电力系统联网运行,需签订联网协议,明确联网各方的调管范围、职责,建立联网各方的运作机制等。

4.3.4 联网各方调度机构应协商成立联网运行协调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及时沟通解决运行中的问题;联网运行各方应根据需要互相提供方式、保护专业计算的有关参数。

4.3.5 茂名区域外电网和电厂与茂名电网联网时,应遵守南方电网及广东电网有关规程规定和技术条件。若双方规程规定和技术条件存在差异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协商解决。

4.3.6 电网联网调度协议内容:

(1) 执行调度有关规程规定和服从统一调度条款。 (2) 联络线运行方式管理条款。 (3) 界定联络线调管范围条款。

(4) 接受所属调度机构的归口管理、技术监督、指导和考核,承担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责任条款。

(5) 履行控制联络线潮流及电网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义务条款。 (6) 设备检修、运行操作以及事故处理条款。

(7)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讯、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及维护条款。

(8) 设备及运行资料管理条款。 (9) 违约责任条款。 (10) 纠纷处理条款。 (11) 其它条款。 4.3.7 为保障电网安全,正常情况下联络线不得超稳定极限运行。当联络线功率异常时,造成联络线功率异常的责任方电网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10分钟内将联络线功率调整至稳定极限以内,非责任方电网提供必要的支援。

4.3.7 对任一方电网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方式调整及检修安排,应提前通报信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4.4 大用户并网管理

4.4.1 用户变电站应与所属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原则如下: (1)电压等级为220kV的非终端用户变电站,由中调与用户双方签订; (2)电压等级为220kV的终端用户变电站,由中调、地调与用户三方签订; (3)电压等级为110kV及35kV的用户变电站,由地调与用户双方签订; (4)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的用户变电站,由地调、县调按调管范围与用户签订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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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并网调度协议应明确并网条件、设备启动和调试、保证电网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接入系统方式、运行方式、调度管辖范围和要求、调度运行管理、设备运行及检修管理、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管理、事故处理与调查、违约责任等内容。

4.4.3并网调度协议应明确调度管辖设备的调度命名和编号,如有接线、命名、编号发生改变,需重新签订协议。

4.4.4 用户变电站并网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2)用户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应具备工作资质,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必须获得接受调度指令资格。

(3)用户侧的一、二次设备均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试验合格。

(4)已向调度机构提供以下技术资料:电气主结线图、主要设备参数、联网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及通信设备、负荷特性曲线、现场运行规程、操作细则、主要设备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5)启动调试方案已由业主及施工单位审查并报调度机构审核批准。 (6)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已按照调度机构要求整定及投入,有关调度信息已传至调度自动化主站,通信通道质量满足调度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满足电网公司要求。

(7)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所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4.4.5用户并网工作流程:

(1)用户首次并网前三个月,调度机构应根据用户申请,与用户协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2)用户应在首次并网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公司提出并网申请,由所在电网公司组织审查批复,由调度机构按照并网计划安排送电。

4.4.6 并网调度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 界定调度管辖范围的条款。

(2) 按统一的规程、规范等实施调度和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的条款。

(3) 申请并网的用户变电站接受所属调度机构的归口管理、技术监督、指导 和考核,承担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责任的条款。

(4) 设备检修、运行操作、事故处理的条款。 (5) 电网安全措施管理的条款。 (6) 继电保护、安全稳定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运行及维护的条款。 (7) 调度系统现场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认证条款。 (8) 协议期限及修订办法。 (9) 违约责任和奖罚条款。 (10) 协议纠纷处理等条款。

(11) 附厂站一次接线图、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等。 (12) 其他条款。

4.4.7 用户变电站运行管理要求

4.4.7.1 并入本地区电网的用户变电站,必须服从地调的统一调度,严格遵守调度规程、调度协议,切实做好一二次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有效控制故障、事故的发生。

4.4.7.2 具有值班岗位证书的用户变电站的运行值班长、电气正(主)值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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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员必须经过地调的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认证,方可具有接受地调调度指令和向调度进行正式汇报的资格。没有取得接受地调调度指令证书和正式批准的人员不得接受调度指令。

4.4.7.3 凡并入本地区电网的用户变电站,必须按照规定提交所辖设备及机组的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其其他计划停电申请,并按批准的计划执行;按时按质做好设备检修工作,并根据电网需要配合停电工作。

4.4.7.4 用户变电站必须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和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

4.4.7.5 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因电网情况变化,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而要求用户变电站加装或者更换的有关设备,用户变电站必须按其要求执行。

4.5 新能源并网管理

4.5.1 新能源并网管理原则

4.5.1.1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如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能源。新能源的特点是发电能力受气象条件、季节、昼夜等因素的影响,不具备调峰和调频能力。

4.5.1.2 按国家政策要求,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前提下,调度机构应优先安排新能源机组发电。

4.5.2 风电并网运行管理 4.5.2.1发电计划

(1)风电场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开展短期(0-24小时)和超短期(15分钟-4小时)发电出力预测,并将出力预测上传至调度机构。

(2)风电场每日12点前向调度机构报送次日0时至24时的96点发电功率预测曲线,时间分辨率为15分钟。

(3)风电场每15分钟向调度机构滚动上报未来15分钟~4小时的发电功率预测曲线,时间分辨率为15分钟。

(4)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风电场上报的功率预测结果下达风电场发电计划。如电网运行条件受到约束,调度机构可对风电场发电计划进行调整。

4.5.2.2 调度调控

(1)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发电计划曲线和调度指令控制风电场功率,在满足调度机构下达的出力曲线前提下,机组启停可由风电场自行控制。

(2)若风电场的运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调度机构有权限制风电场有功出力直至停机,待危害因素消除后再恢复风电场并网发电。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调度机构同意方可再次并网,严禁擅自并网:

① 因电网故障、安自装置动作,或因频率、电压等系统原因造成风电厂机组跳机。

② 因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或风电场机组故障解列停运。

(4)风电场应按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控制曲线要求,及时控制无功补偿装置的投退,在无功补偿装置全部投入或退出后仍不能满足调度机构的控制要求时,应及时向调度机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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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调度运行管理 5.1 调度运行管理制度

5.1.1 地调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控制、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按照调度管理范围行使调度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5.1.2 属于地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未经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发电厂、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均不得自行操作或自行指令操作。但遇有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电厂、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可按照规程规定先行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

5.1.3 设备检修虽已开工,如因电网运行需要,地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现场情况,有权指令其停止检修,恢复设备备用或投入运行。

5.1.4 各运行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在电网调度业务上受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必须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

5.1.5 除调度控制中心及调度专业的负责人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地调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程,干预地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地调值班调度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5.1.6 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具备接受地调调度指令资格的人员在主控制室或具备有效的通信联系手段。

5.1.7 运行值班人员接受地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后,必须迅速执行,不得延误或拒绝执行。执行完毕后,应立即汇报。运行值班人员认为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执行或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该发令人决定指令执行或者撤销。发令人决定该指令继续执行的,受令人应当执行。但如果受令人认为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5.1.8 发布、接受调度指令,双方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调度指令应简单、扼要,态度严肃认真,正确使用调度术语。受令人接到指令后,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方可执行。如因未复诵核对而发生误操作,由发令人和接令人共同承担责任。发、受令双方均应作好录音、记录,录音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5.1.9 地调值班调度员和运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有责任及时通报有关运行信息。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监控员必须严密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及负载情况,当地调调管设备出现异常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地调值班调度员把情况了解清楚后,应正确处理并做好记录,对电网有重大影响的,应尽快向调度控制中心主管领导汇报。

5.1.10 集控(监控)人员、并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名单如有变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单位,未经上岗考试合格和正式批准的人员不得发布、接受调度指令。

5.1.11 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现场运行规程必须报地调备案。如有修编,应及时上报地调。

5.1.12 凡属地调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对中调调度管辖电网有影响时,应经中调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当对配网调度管辖电网有影响时,应事先通知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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