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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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茂名电力系统的稳定管理与计算分析,按调度管辖范围,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6.5.1.2茂名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控制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规定的三级安全稳定标准;特别地,在正常运行方式(含计划检修方式)下满足元件N-1原则的要求,即:在系统中任一元件无故障或因故障退出运行后,不采取稳定控制措施,系统能够保持稳定,电网不损失负荷(单线路、单变压器供电除外),且无元件超过规定的过负荷能力。

6.5.1.3稳定计算分析应根据电网特性,开展静态安全分析、静态稳定计算、暂态稳定计算、动态稳定计算、电压稳定计算、频率稳定计算等。

6.5.1.4稳定计算应采用尽可能准确的模型和参数,应通过实测和建模研究,建立适用于稳定计算的元件、控制装置及负荷的详细模型和参数,以保证仿真计算的准确度。在系统设计和生产运行计算中,应保证模型和参数的一致性,并考虑更详细的模型和参数。

6.5.1.5严禁超稳定极限运行,计划安排和调度控制应留有一定潮流波动空间。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系统阻尼,并有有功、无功(包括动态的)备用容量和必要的调节手段,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节有功、无功潮流时,以及事故后运行方式下,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6.5.2 稳定管理要求

6.5.2.1调度机构应依据《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导则》、《南方电网稳定管理规定》等导则和规程规定的要求,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稳定分析,制定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

6.5.2.2稳定管理的内容包括:定期对系统进行年、月、日及特殊方式的稳定计算分析及事故仿真,依照防止大面积停电和电网风险控制管理的要求,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并确保措施的落实。

6.5.2.3稳定措施包括:稳定断面极限控制,频率、电压控制,加强关键设备运行维护,电网接线方式调整,集中切机切负荷,分散切机切负荷,电网解列等。

6.5.2.4各运行单位和直调电厂应按调度机构提出的稳定控制要求,落实设备的投产、改造、试验及运行维护等稳定措施。

6.5.2.5调度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稳定运行方案,经审批后实施运行控制,相关单位(部门)须做好配合,确保稳定措施落实。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安全稳定控制标准时,要有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经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运行时间在24小时内的应经调度机构领导批准,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报上级有关领导批准,并报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6.5.2.6计划、基建、生技、运行部门和电厂应按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系统运行稳定分析所需的资料,主要包括汽轮机、水轮机等原动机、发电机、励磁系统、PSS、调速系统,以及变压器、线路等模型及参数;在上述设备新出现或发生改变时,各相关单位负责及时向相应的调度机构提供详细准确的数据资料。

6.5.2.7各级调度机构在进行安全稳定分析及措施制定时,应充分沟通协调。运行方式变更可能影响多级电网的,调度机构应相互通报,经上级调度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5.2.8各级调度部门参加电网规划、新设备接入系统及电网改造的设计审查时,应重点审查安全稳定分析和措施等内容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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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9调度机构应下达直调电厂PSS定值,提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运行控制模式要求;直调电厂须按要求执行。凡稳定计算表明须配置并投入PSS装置的,直调电厂须及时完成装置配置和现场参数试验,并按要求投入运行;凡按规定需要完成进相试验的,直调电厂须及时完成,且在实际运行中其一次、二次设备的设置均应满足试验推荐的进相能力。凡稳定控制要求配置并投运安全自动装置的,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按要求完成。相关装置由运行单位负责做好运行维护,未经调度同意,不得擅自投退。

6.5.2.10凡对各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运行设备进行试验,或进行系统实时特性试验的,须按规定提供有关的计算分析报告和试验方案,并按要求向该级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6.6运行方式变更及检修计划管理

6.6.1 检修计划编制原则

6.6.1.1直调电网主要设备的检修及试验都必须纳入设备检修计划。由调度机构根据系统电力电量平衡及经批准的项目、工期和系统情况,统一安排检修计划。各单位应密切合作,严格按计划检修,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减少临时性和重复性检修。

6.6.1.2直调电网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均需填报申请及上报有关检修或试验计划,由调度机构统一安排。总调、中调、地调调管设备的检修或试验工作相互影响时,计划工作提前7个工作日、非计划工作提前5个工作日相互通报,经相关各方确认并落实好配合工作后,由设备所属调度机构统一安排。

6.6.1.3调度机构制定检修计划时应综合评估,统筹考虑,统一安排,避免重复停电;主设备的检修次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重要保供电期间,不宜安排影响保供电任务的工作。 6.6.2 检修计划分类

6.6.2.1计划检修:指年、月度检修计划中所确定的检修。

6.6.2.2非计划检修:指非计划安排的检修,如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检修等。非计划检修包括事故检修和临时检修。

6.6.3 检修计划管理

6.6.3.1直调电网输变电设备计划检修,应严格按批准的年、月度检修计划及调度机构安排的具体日期和工期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时,至少应提前一个月申报。

6.6.3.2直调电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安排然在年度已列入月度计划,但仍须按规定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

6.6.3.1 年度检修计划报送要求:

6.6.3.1.1 每年9月25日前,各单位应以规定格式向地调报送次年度总调调管设备的检修计划,地调汇总后上报总调。

6.6.3.1.2 每年10月30日前,各单位应以规定格式向地调报送次年度中调、地调调管设备的检修计划。其中属中调调管设备的检修计划,由地调汇总后上报中调。

6.6.3.1.3上报的年度检修计划在各级调度机构统一协调后,由地调于12月底前予以正式公布。

6.6.3.1.4各运行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调度机构报送需调整的下半年直调电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调度机构统一协调后,于6月底前予以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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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2 月度检修计划报送要求:

6.6.3.2.1 根据公布的年度检修计划,各单位应于每月10 日前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交下一月的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其中属中调和总调调度管辖的设备,由地调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上报中调和总调。

6.6.3.2.2 地调月度停电协调会应于每月15日前(遇休息日提前)召开,县调月度停电协调会应于每月20日前(遇休息日提前)召开。调度机构将根据系统运行的条件安排下一月的月度计划,并通知各运行单位。各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周计划转发给相关的检修施工单位。

6.6.3.3 周度检修计划报送要求:

6.6.3.3.1 各单位应于每周星期二16时前,根据已批准的月度检修计划和设备缺陷状况向地调提交下一周检修计划。

6.6.3.3.2 地调根据已批准的月度检修计划和设备缺陷处理计划编制周检修计划,于每周星期五前将批准的周检修计划发至各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周计划转发给相关的检修施工单位。

6.6.3.4 非计划检修报送要求:

6.6.3.4.1直调电网输变电设备发生异常情况,需进行非计划检修时,设备归属运行维护单位须办理非计划检修申请手续,并同时提交非计划检修情况说明。

6.6.3.4.2设备被迫停止运行进行抢修,必须在24小时内办理检修申请手续,并按批准工期完成检修。如果设备停运时间需要超出24小时的,则设备运行维护部门应在紧急停运24小时内尽快向地调补办书面事故检修申请(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6.3.4.3当值调度员有权批准如下调管范围内的非计划检修项目: (1)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或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2)线路带电作业。 (3)停电设备范围内增加的不可预见工作(可提前预见的工作应提前申报),但不得超过已批准计划检修的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

(4)已批准的检修工作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安全措施与原工作无冲突或不影响系统安全)。

(5)对系统运行无明显影响并在本值内能完成的非计划检修项目。

6.6.3.4.4在中调调管的输电线路进行带电作业,设备归属的运行维护单位无需提前办理申请手续,但在赴现场工作前应由相应地调向中调当值调度员报告工作内容和要求,并需得到同意。必须开展线路带电作业并已确定时间的,可事先按计划检修流程办理中调申请手续。

6.6.3.4.5在地调(县调)调管的输电线路进行带电作业,设备归属的运行维护单位无需提前办理申请手续,但在赴现场工作前应向地调(县调)当值调度员报告工作内容和要求,并需得到同意。必须开展线路带电作业并已确定时间的,可事先按计划检修流程办理地调(县调)申请手续。

6.6.3.4.6 地调(县调)管辖设备如需临时停电检修,须经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申请单位上报临时停电申请的同时还应附上临时停电申请说明,如属设备故障或异常,须附上生技部门审核后的设备缺陷处理意见。

6.6.4 检修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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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1一般情况下设备计划检修,设备归属运行维护单位应在设备检修前5个工作日的11时前提交检修工作申请单。如检修引起设备运行参数变更的须同时报送参数及启动方案。调度机构应在设备检修前2个工作日批复。

6.6.4.2 法定节日检修,设备归属运行维护单位应在节日前15天向调度机构提出申请,以便安排节日运行方式,并在节日前5天批复。

6.6.4.3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设备检修,如影响上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电网设备或电网运行的,下级调度机构应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上级调度机构,并得到允许后执行。

6.6.4.4 检修申请单应准确填明检修设备的名称、工作内容、停电范围、工期、安全措施等具体要求,如送电有特殊要求(冲击、核相、带负荷试验等)须在检修申请单中注明。填写应使用设备双重编号和调度术语。

6.6.4.5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是指从设备停电(或退出备用)操作完毕、当值调度员允许检修开工时间至当值调度员接到设备可以恢复送电(或备用)的报告时止。设备停电申请时间应包括停、送电操作及检修时间。

6.6.4.6备用中的设备需检修时,设备归属运行维护单位须按运行设备的规定办理检修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6.6.4.7凡基建工程影响运行设备的停电工作,应由该运行设备归属的运行维护单位向调度部门办理停电申请和履行相关的停送电手续。

6.6.4.8 退出调度运行的设备检修要求:

6.6.4.8.1涉及运行设备改接后设备调度命名变更或将退出调度运行的检修工作,项目单位提交检修申请时,需在“检修内容”中说明原运行设备停电操作结束后退出调度运行。值班调度员负责将该设备操作至检修状态,同时终结该检修申请,要求设备运行维护单位采取措施确保该设备与系统可靠隔离。

6.6.4.8.2 已退出运行的设备检修由项目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地调不再受理该设备检修申请。

6.6.4.9中调、地调、县调调管的二次设备计划检修、试验等工作,其申请、批复手续与一次设备检修的规定相同。总调调管的二次设备且不影响一次设备运行的计划检修、试验等工作按相应二次专业向总调二次专业主管报批,而影响一次设备运行的二次设备检修手续则与一次设备检修的规定相同。

6.6.4.10严禁未获批准,擅自利用其他单位停电检修或设备因其他原因而停电的机会,在停运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严禁超出批准范围实施检修工作。

6.6.4.11严禁约时开始或结束检修工作。 6.6.5 检修单延期

6.6.5.1输变电设备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时竣工,延迟结束的时间不超过批准结束日当天,则由运行值班人员提前2小时直接向相应当值调度员办理延期手续。其他情况下,须在结束工期前一天按检修申请流程办理手续,延期手续只能办一次。

6.6.5.2如因电网需要,调度机构有权推迟设备检修开始时间或指令已开工的检修设备终止工作,将设备恢复备用或投入运行。推迟开工的检修工作按批准的更改工期执行。

6.6.6 检修停电操作

6.6.6.1停电检修申请获得批准的设备,必须得到当值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调度许可,现场运行人员才可以将设备转入检修状态或改变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以及进行投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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