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重要内容进行审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业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对其他需复核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的岗位设臵及职责,遵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会计与营运部应安排专人管理集中授权业务。

第三十六条 一级分行集中授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内集中授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通报。 (三)负责组织辖内集中授权培训工作。

(四)负责及时向上级反映集中授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流程调整和功能优化的意见建议。

(五)负责辖内机构部分业务参数的维护。

第三十七条 二级分行集中授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集中授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要求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负责完成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第四章 授权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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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授权业务分类

第三十八条 各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各项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在总行制定的标准授权方式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授权的方式: (一)现金及凭证请领、下拨等涉及到网点每日营业前后作业组织的业务;

(二)批量代发等无客户在现场或不便于进行影像采集的业务;

(三)其他未统一纳入集中授权范围的业务,以及后期经审批退出集中授权范围的各类业务。

第四十条 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方式:

(一)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现金收付类业务交易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2万美元以上(含2万美元)等交易金额较高的授权业务;

(二)风险程度相对较高,授权中心需在现场审核员予以确认后进行审批的特殊业务;

(三)总行规定要求采用该授权方式的其他业务,以及经审批后补充进该类型的的新增业务。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以下业务类型应采用直接集中授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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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业务交易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不含2万美元)等交易金额相对较低的授权业务;

(二)风险程度相对较低,授权中心可通过查看影像基本掌握柜面业务情况的特殊业务;

(三)总行规定要求采用该授权方式的其他业务,以及经审批后补充进该类型的的新增业务。

第二节 机构准入与退出

第四十二条 营业网点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采用集中授权模式:

(一)人员操作水平

网点从业人员需掌握网点授权集中系统的各项功能并能熟练操作,且参加总部或省内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1.网点从业人员需参加上线前的培训与上机练习。普通柜员上机练习时间不得低于30小时,综合柜员上机练习时间不得低于10小时,每个柜员上机练习的业务类型需覆盖本网点开办的所有业务。

2.网点全部从业人员均需参加上线前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考试分为笔试和上机操作两部分。普通柜员、综合柜员达到上机练习要求后方可参加考试。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需参加笔试和上机操作,网点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笔试。笔试80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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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含80分)合格,上机操作的笔均授权准备时间1分钟以下(含1分钟)、正确率达到80%以上(含80%)合格。

(二)现有工作质量

为保证业务办理质量,降低授权拒绝率,不影响对外服务,考核网点上线资质时,需考虑其个人业务稽核情况。网点上一季度差错率,较全国同期平均差错率最高可上浮0.3‰,识别率不得低于80%。

(三)设备完好程度

1.营业网点使用的终端必须全部为图形终端,并按台席配备相应数量的拍照仪,确保每个台席配备一台拍照仪。

2.网点的图形终端和拍照仪需按总部规定的标准进行配备,并保持完好,以便能正常进行业务处理。

(四)网络满足程度

网点的网络状况需能满足正常的业务办理,具体的网络要求需遵照总部制定的标准。

第四十三条 营业网点具备集中授权上线资质后,方可申请采用集中授权模式。当营业网点撤销或业务办理范围变更后不再适用集中授权模式时,可申请退出。营业网点集中授权的准入与退出流程可由省邮政公司和分行组成的联席会根据省内实际情况协商制定。

第四十四条 如营业网点因实际工作需要,需在正常营业时间外申请集中授权的,需由营业网点所属分支行或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根据营业网点延长营业时间的实际情况,书面说明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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