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涂尔干法社会学思想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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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在低等级的社会中,刑罚对犯罪的处罚也是最为严厉的。涂尔干认为犯罪有两大类:第一类称之为“宗教犯罪行为”,例如对宗教、传统的冒犯等;第二类称之为“人的”犯罪行为,例如偷盗行为、欺诈行为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集体意识的日渐衰落,宗教犯罪也随之日趋走向没落,而第二类犯罪却呈现出日渐上升的发展趋势,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原因在于刑罚所依赖的集体意识日益走向衰落。进一步来讲,当集体意识处于绝对优势的时候,规定宗教犯罪行为的刑罚就越多,对宗教犯罪行为的处罚也就更加严厉和残酷,反之亦然。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进一步走向衰落,变得更加包容和温和。

刑罚量变的规律涉及惩罚的‘幅度’或‘量’,而刑罚的质变规律则主要涉及惩罚的‘质’,质变可以这样进行表述:惩罚的实质就是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罪行的轻重程度直接决定剥夺犯罪行为人的时间长短,“这种惩罚逐渐变成了正常的压制类型”。(加句号)[18]在原始社会中,起初剥夺自由的惩罚并不是惩罚,把剥夺自由的惩罚最早出现在城邦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基督教社会里,“起初,它只是作为一种监视手段,但同时伴有所谓的监禁,这些监禁被当作是真正的惩罚,以至于监狱获得了充分的发展。” [19]与此同时,“死刑也越来越少被采用了。依据某些法典的规定,死刑甚至完全消失了。暂时或终生剥夺自由的监禁成为刑罚的基础。”[20]

四、涂尔干的法社会学思想对当代中国刑事立法可能带来的启示

刑事立法,即犯罪化和刑罚化过程,实际上就是立法者根据自己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特别是对当时社会所处的特定历史条件和犯罪规律的认知过程,以及自己的刑法观和自己对人文关怀的态度,来决定犯罪化与刑罚化的范围和程度。

涂尔干以整个社会学为背景,将法律视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对其进行研究,他是第一个从社会学角度对刑罚进行系统研究的社会学家,他的法社会学思想前文已进行论述,因此对他的法社会学思想的深度挖掘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我国刑事立法有着重大的启示意义。笔者认为可能带来如下启示:

(一)“树立法律内在于社会的观念”[21]涂尔干对压制性法律和恢复性法律二者的关系的分析和论证,显而易见,他以整个社会为背景,把法律作为有机体加以看待和研究,不同的法律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社会类型,法律是社会发展的特定产物,因此,我们不仅要改变把法律视为外在于社会力量的法律文化的传统观念,而且还要将法律置为社会规范的核心地位加以看待和研究。我们在进行刑

事立法的时候要把刑法作为社会有机体进行研究和看待,进而制定出更加良好、高效的刑事法律。

(二)正确认识犯罪规律

涂尔干认为“犯罪是一种人们虽不愿意但又不可避免的现象,而且,犯罪是社会健康的一个因素,是健康的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22]这里需要我们对犯罪进行正确的认识,我们既然知道了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那么我们本应该去深入挖掘犯罪产生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些行为到是否构成犯罪由特定历史条件、特定的人群的认识所决定的,有些在旧刑法里就是一个重罪,而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却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涉及到人们对犯罪现象与犯罪规律的认识问题。

(三)完善现行刑法体系,关注民生

前文已经指出“如果一种行为是触犯强烈而明确的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23]现实生活中很多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强烈而明确的集体意识,但这些行为却因为没有法律的规定而逍遥法外,例如,青少年犯罪,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社会危害性极强,该犯罪行为足以激起众怒,却因行为人不满法定的年龄而逍遥法外,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客观实际。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极大地便利,然而,人们也受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如西方的拜金主义思想、金钱至上等不良思想,人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择手段。涉及民生的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市场上出现的地沟油、三聚氰胺以及假药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不能不为我们敲响警钟,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删去)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对民生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加大处罚力度,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对人们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

(四)废除死刑

现代社会是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工业社会,前文已经提及到刑罚已经发生质变,对犯罪人的处罚方式变得更加宽容和温和,这也提示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要改变旧的惩罚方式,对死刑的使用一定要慎之又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前些年的佘祥林案件让我们得到了深深地反思,如果他当年被判处死刑,那么所产生的后果可想而知,不仅无情的剥夺了他的生命,而且也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应废除死刑,取而代之的是终身剥夺自由的监禁。

需要明确的是,涂尔干的法社会学思想是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涂尔干的法

社会学思想对当代的中国刑事立法有着很多值得借鉴之处,对当代中国刑事立法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需要我们进行更加深入地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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