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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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参建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参建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施工生产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施工生产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参建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合法施工的参建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项目监理机构下达停工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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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施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施工生产;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施工生产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施工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停工。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和监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各参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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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三十条 隐患排查与报告

责任落实,法人代表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隐患备案制度,每天应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将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等项目建立台账。排查重点:单位内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职工安全生产制度教育是否落实,修改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作业,是否依法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监控是否到位,厂房、机械设备、设施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等。

隐患举报制度。实行重大隐患有奖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可以采用书面。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向县级相关部门举报。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查实,一经查实核证,奖励首次报告人100-1000元。

隐患治理制度。实行一般隐患立即整治和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治理制度。 隐患注销制度。隐患整改结束后请有关专家对隐患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发出书面确认书,并报安监局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第三十一条 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及协调施工现场的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管理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 制订阶段性的安全工作计划措施。

公司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研究制订安全目标计划;解决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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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安全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项目规章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行日起施行。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