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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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外或外来安全文件或通知要求。

19、专项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设备安全、防汛安全、用电安全、民用爆破、环境保护、社保、冬雨季施工、公共安全等)。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检查内容与要求

(1)作业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洞口有盖板或护拦,地下施工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2)设备设施布置合理,器材堆放整齐稳固,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5米、平整畅通。

(3)用电线路布置整齐、醒目,架空高度、线间距离符合用电规范,电气设备接地良好。开关箱应完整并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4)高处作业和通道的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小于1米的栏杆。 (5)悬崖、危岩、陡坡、临水场地边缘设置围栏或警告标志。 (6)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场所有相应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 (7)各种安全标志和告示准确、醒目。

(8)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遵守规章,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器具,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危险施工场所。

(1)高处临空边缘悬挂安全网或封闭,作业人员栓戴安全绳。 (2)高边坡、深槽下部作业无危岩,并有防止坍塌、滚石的措施。 (3)隧洞作业洞口有防护设施,洞内有处理危石和防坍塌措施。 (4)爆破作业有统一指挥信号和警戒范围。

(5)起重作业吊、挂、绑扎牢固,起重空间无障碍物。

(6)竖井、斜井洞口锁口、周围设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护围栏,有防掉物措施。

第十八条 机电设备

(1)机电设备安装、运行、拆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2)机电设备各种安全制动防护、指示、信号、保险、连锁等装置齐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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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固定设备 (1)外观整洁,基础稳固。

(2)传动、转动部位有防护网(罩)。 (3)外壳接地良好。

(4)露天使用时应有防雨措施。

第二十条 推、挖、装等行走、移动、旋转设备 (1)制动可靠。

(2)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3)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 (1)方向和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2)警告信号、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3)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4)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第二十二条 起重设备 (1)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2)高度、重量、行程、变幅、力矩等限制和连锁装置齐全可靠。 (3)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

(4)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通信联系系统良好可靠。 (5)吊钩、索具、钢丝绳完好。

(6)吊钩、横担、扫轨等移动构件有警告色标。

第二十三条 高压线路的高度及与施工空间、设施、建筑物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变压器

(1)地面设置时周围有高度不少于1.8米的围栏。 (2)悬空设置时高度不低于2.5米。 (3)有警告标志。

第二十五条 爆破器材仓库、油库、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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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运、使用、消防的安全保卫措施齐全,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2)与生产、生活区和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3)单独建筑、周围有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墙或围栏。

(4)消防器材数量、规格符合规范要求,消防通道宽度不少于3.5米,畅通无障碍。

(5)照明、动力装置为防爆型。 (6)避雷装置良好。 (7)禁止烟火的标志明显。

第二十六条 承重排架、平台、栈桥通道 (1)按设计技术要求搭设,经验收合格。 (2)工作面人行通道的脚踏板铺满、牢固。

(3)临空边缘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的栏杆,栏杆下部设有高度不低于0.2米的档碴板。

第二十七条 场内施工道路 (1)基础稳固,路面平整。

(2)路面宽度不小于车辆宽度1.5倍。

(3)急弯、高边坡、陡坡等危险路段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 (4)横垮道路的设施、输电线路距路面高度不低于机动车辆最大高度的1.5倍,且符合输电线路跨路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危险因素、点、部位、源检查监控

1、加强对项目施工中各种危险因素、危险部位和危险源的发现、检查、评价和监控。

2、发生事故时会产生重大损失或多人伤亡的设施或施工场所为重大危险部位、源,危险部位、源有以下:

(1)起重机、吊机、塔机等大型起重设备。 (2)5吨以上油库。 (3)1吨以上炸药库。

(4)高度10米以上载重0.5吨临时提升吊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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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度10米以上,面积10平米以上排架、平台、栈桥。 (6)爆破施工。

(7)10米以上高边坡和基坑施工。 (8)大型高处临空施工。

(9)10人以上人员同时作业地下工程开挖。 (10)竖井、斜井和地质复杂的隧洞施工。 (11)发电机组安装。 (12)大型管道、闸门安装。 (13)泥石流地段施工。 (14)汛期水上施工。

(15)10人以上人员交叉作业6千伏以上高压电气、路线。 (16)其它重要设施、施工。

3、工程项目施工重大危险部位、源、危险因素为安全检查重点,并有专人监控等,《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和《隐患整改通知》定期报工程建设项目部、监理单位。

4、项目施工一般危险点、部位、源、危险因素的安全检查,监控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每次应按《安全检查登记表》的要求对检查部位、内容、结果和评价做好记录。对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一般隐患当时整改的,也应在检查结果中记录。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登记表》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专业检查和综合大检查后,检查组根据有关办法作出以下检查评价。 (1)优秀; (2)良好; (3)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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