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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风电场设备安全、可靠、健康运行,实现设备缺陷的常态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判定准确、处理及时;职责清晰、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持有的风电场。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运维管理部为所辖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 制定并及时修订《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及时掌握所辖各风电场主要设备危急和严重缺陷并监督消缺完成,必要时参与协调解决。

(三)根据各风电场上报设备缺陷发生规律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会同被委托运行单位研究制定年度反事故措施并监督落实。

(四)根据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风电场运行维护考核办法》、《风电场现场检查标准》对所辖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被委托运行维护单位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缺陷管理其职责为:

(一)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设备缺陷全过程管理流程和具体要求。

(二)督促各风电场贯彻执行本规定及本单位制定的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检查考核执行情况;。

(三)及时掌握各风电场主要设备危急和严重缺陷,并组织尽快处理。

(四)根据各风电场上报设备缺陷发生规律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会同业主单位研究制定年度反事故措施并负责落实。

第六条 各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职责为:

(一)按《风电场设备巡视检查标准》规定周期和项目,认真开展设备巡视检查工作。

(二)发现设备缺陷后进行分类判定和登记,依据设备缺陷分类处理原则,以电话及《设备缺陷通知单》通知形式安排组织消缺工作;确保消缺工作的质量和时效;设备缺陷消除后严格履行验收手续,对未消除缺陷必须采取防止故障扩大的措施。

(三)涉及需停电处理、或无须停电但在主设备及附属设施上工作、有人身与设备安全隐患的消缺工作,必须严格严格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调度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开工前必须办理工作票和工作许可手续,严禁任何时候、任何人无票作业。

(四)每月上报业主单位和本单位运维管理部门《月度缺陷统计表》,并对缺陷处理情况及缺陷规律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五)风电场应设置缺陷管理专责人,一般由检修值长兼任,负责风电场缺陷管理统计分析及上报的例行工作。

第三章 缺陷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 设备缺陷是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在电能生产及输送过程中发生的对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缺陷,即在设备运行中发生的因其本身不良或外力影响,造成直观上或检测仪表(实验仪器)反映异常,但尚未发展成为故障的情况和影响安全运行的各种问题,如振动、位移、摩擦、脱落、卡涩、松动、断裂、变形、过热、泄露、变声、缺油、失灵、固有安全消防、防洪设施损坏、照明短缺、标识牌不全等均为设备缺陷。

第八条 设备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危急缺陷(一类缺陷)、严重缺陷(二类缺陷)、一般缺陷(三类缺陷)。

(一)危急缺陷(一类缺陷):设备或建筑物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二) 严重缺陷: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如风力发电机渗漏油、调向环缺油等。

(三) 一般缺陷: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允许列入月、季、年度计划中安排处理的缺陷。

第九条 风电场按设备类别以风机塔筒底部690伏开关柜为分界点,把风电场设备缺陷分为输变电系统缺陷和风机系统缺陷两大类。

第四章 缺陷处理原则及程序

第十条 检修人员在设备缺陷处理开工前,必须经运行人员同意办理工作票和工作许可手续,才能进行消缺工作。缺陷消除后,应由运行值长或主值办理消缺验收手续,并及时办理缺陷单终结手续,否

则按未处理对待。

第十一条 运行人员负责做好安全措施,检修人员应保证消缺质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缺工作,杜绝重复消缺。

第十二条 在处理危急、严重缺陷时,风电场负责人及检修值长应在现场,督促检查消缺工作,并帮助制定处理方案和质量验收,危急缺陷必须尽快、连续、彻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危急缺陷的处理

(一)凡发现危急缺陷,运行巡视人员应迅速用电话报告风电场负责人、检修值长、及当地电力调度部门(双方均应录音),核实确属危急缺陷后,应根据当时的系统运行情况及设备运行规程规定,决定缺陷设备是否需立即退出运行。

(二)风电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迅速拟定事故应急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现缺陷恶化,应立即采取措施对缺陷(故障)设备进行隔离;同时向业主单位及本单位上级运维部门报告。

(三)运行人员应加强对缺陷设备的监视,并随时报告调度。 (四)危急缺陷处理时间限定24小时完成。 第十四条 严重缺陷的处理

(一)凡发现严重缺陷,运行巡视人员应立即用电话报告风电场负责人、检修值长,并负责填写设备缺陷单送交检修值长。检修值长应立即对缺陷进行核实,安排检修计划予以消缺。

(二) 对自行不能处理或对外委托维护的设备,立即电话通知设备厂家或设备运维单位前来消缺。

(三)严重缺陷处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周,具体时限应在缺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