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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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11号》

18.管理层负责确定对编制财务报表而言必要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这一术语涵盖了在控制要素范畴内的一系列广泛的活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流程)与沟通、控制活动和对控制的监督。然而,这种划分方法未必能够反映出某一特定实体是如何设计、执行并维护其内部控制,或如何划分特定要素的。某实体的内部控制(尤其是会计账簿和记录或会计系统)将反映管理层的需求、业务的复杂程度、该实体所面临风险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法律法规可能涉及管理层对会计账簿和记录或会计系统的适当性所负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实务操作中可能将会计账簿和记录或会计系统与内部控制或控制予以区分。根据本指南第18段所述,会计账簿和记录或会计系统是内部控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在对管理层的责任进行说明时并未特别提及会计账簿和记录或会计系统。为避免误解,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向管理层解释其所负责任的范围。

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0.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双方对各自的责任产生误解。例如,如果第三方协助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提醒管理层,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仍是管理层的责任。

三、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的一致意见

(一)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参见本准则第九条)

21.在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管理层和治理层担任的角色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参见本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22.在审计工作开始前,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致送审计业务约定书,有助于避免管理层对审计产生误解,这符合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双方的利益。法律法规可能对审计工作的目标和范围以及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本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事项)作出详细的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尽管本准则第十一条允许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只提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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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理解其负有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责任的事实,注册会计师仍然可能认为,为提醒管理层而需要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本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事项。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格式和内容

23.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格式和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而异。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包括的有关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信息,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确定。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规范了如何描述管理层的责任。除本准则第十条要求列明的事项外,审计业务约定书还可能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详细说明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提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职业道德守则和其他公告;

(2)对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3)说明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得到恰当的计划和执行,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4)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审计项目组的构成; (5)管理层确认将提供书面声明(参见本指南第13段);

(6)管理层同意向注册会计师及时提供财务报表草稿和其他所有附带信息,以使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预定的时间表完成审计工作;

(7)管理层同意告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注意到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

(8)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9)管理层确认收到审汁业务约定书并同意其中的条款。 24.如果情况需要,审计业务约定书也可列明下列内容: (1)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2)对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安排; (3)在首次审计的情况下,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如存在)沟通的安排; (4)说明对注册会计师责任可能存在的限制;

(5)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6)向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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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附录1和附录2列示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参考格式。 组成部分的审计

25.如果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向组成部分单独致送审计业务约定书: (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 (2)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3)与审计委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4)母公司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

(5)组成部分管理层相对于母公司的独立程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参见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26.在本指南第22和第27段所述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某些条款,注册会计师仍需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获取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负有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的书面协议。然而,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则书面协议中可以使用法律法规中的措辞。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27.规范公共部门审计的法律法规通常对注册会计师的委任作出规定,并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权力,包括接触被审计单位的记录和其他信息的权力。如果法律法规已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足够详细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仍可能认为签订与本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相比更全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有益的。 四、连续审计(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

28.注册会计师可以决定不在每期都致送新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书面协议。然而,下列因素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或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

(1)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2)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3)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发生变动; (4)被审计单位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动:

(5)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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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7)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生变更; (8)其他报告要求发生变化。 五、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

29.被审计单位可能由于下列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1)环境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3)无论是管理层施加的还是其他情况引起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要求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理由是否合理,特别是审计范围存在限制的影响。

30.由于环境变化导致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或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性质存在误解可以认为是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合理理由。

31.相反,如果有迹象表明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该变更不能认为是合理的。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就应收款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被审计一单位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则该变更是不合理的。

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的要求(参见本准则第十五条)

32.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前,接受委托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除考虑本指南第29段至第31段提及的事项外,可能还需要评估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的影响。

33.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具有合理理由,截至变更日已执行的审计工作可能与变更后的业务相关,相应地,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的工作和出具的报告会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对相关服务业务出具的报告不应提及下列事项: (1)原审计业务;

(2)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

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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