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物料短途运输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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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2.3因中控室指令失误导致承包方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五、安全工作

5.1安全工作与检查

5.1.1承包方应遵守发包方及国家相应的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厂区内运输工作,并接受发包方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因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1.2发包方应对其在厂区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作业。因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损失或导致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5.1.3承包方每次铲运物料入仓前,必须确认料仓内无人作业;铲车或中转物料的车辆,必须按发包方规定控制厂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2.安全防护

发包方在厂区内设有的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理、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必须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以及必要的防护、照明设施。承包方在上述地段附近工作时,就在开工前向安环室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安环室认可后,视具体情况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落实并实施。

5.3事故处理

5.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生产主管领导,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5.3.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有效期限满前一个月,如合同双方无异议就按照本合同继续执行。如存有异议则对续约、变更或中止合同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书面条款。

七、合同价款(按上述“承包方工作内容三大部份”划分)及相关问题:

7.1 熟料生产系统原料铲运,按当月月底盘核熟料产量计价,单价为¥ 元/吨·熟料,由承包方开具运输发票和承担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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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熟料转运:按发包方地磅计量的中转量计算,单价为¥ 元/吨·熟料,由承包方开具运输发票和承担税费。

7.3 水泥粉磨系统物料铲运:按当月月底盘核水泥产量计价,单价为 元/吨,由承包方负责开具运输发票和承担税费。

7.4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调阅月度物料平衡表,承包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参与发包方的月度盘库。

7.5 双方在合同里约定的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各种风险,因此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除合同别有约定以外)不得要求改变。

7.6 国家有关部门对燃油售价超过合同签定时售价的8%时,双方协商合同价款的调整,油价按市场油价8600元/吨·柴油为起步油价。 八、付款时间

在发包方统计确定月生产熟料产量结果后5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通报应结款额。每月15-20日支付上月价款80%,承包方开具全额含税运输发票,余下的20%在该次付款后55天内付清。 九、承包方所需材料、设备

9.1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车辆时,应经发包方认可后才能使用。

9.2承包方必须确保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在发包方正常生产期间,长期驻有至少七台较新的、经发包方确认能正常工作的ZL50型铲车;如发包方生产急需时,须立即增派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以满足发包方的生产需求。如发包方因停工停产时间较长,致承包方车辆闲置时,承包方可在不影响发包方生产的前提下,撤出闲置车辆,待发包方确有需要时再进场。

9.3承包方的车辆、材料进出发包方工作场地时须按发包方的管理条例办理进出证方可进出发包方的工作场地。

9.4承包方材料采购、设备维修:车辆消耗的燃料、维修保养材料、维修费用、及全部的人工成本和消耗费用等因运输所产生费用均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9.5承包方不得在发包方厂区内建立油库、维修车间。有故障车辆应按发包方管理条例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后,驶出发包方厂区修理;若经发包方专业技术人员确定,车辆确实不能行走时,承包方经发包方生产部同意方可派出修理人员及相应的检修工器具、材料进入发包方厂区修理故障车辆。并按9.3条款执行。

9.6承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的工器具、材料维修车辆,如确需要使用发包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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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发包方生产技术部有关领导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并支付相应费用。 十、其它变更

10.1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运输工作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0.2发包方因特殊情况,须调运承包方车辆用于合同条款以外在厂区的临时作业时,承包必须服从调度。

10.3发包方因某种物料堆放位置距离下料口较远,承包使用两台铲车每班(8小时)正常工作达到6小时也无法满足生产需要时,发包方要负责提供汽车转运,转运装车由承包方。因现场码堆不规范、不及时,发生的汽车转运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0.4发包方用于临时调运作业的时间为:每月不超过30小时,超过上述时间的临时调运作业时间的费用为:L50型铲车按每小时 元计算。发包方安排的临时倒运工作需使用其他倒运工具时,倒运作业的费用为:350挖机按每小时 元计算;220挖机按每小时 元计算,场内倒运(使用实际装载量30吨以上汽车)按 元/吨计算,从车间倒运废料到石灰石堆场按 元/吨计算。 十一、确定变更价款

11.1发包方在确认运输工作需要作出变更时,需在变更的工作实施前10天前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需在变更工作实施前5天内,提出变更运输价款的书面函,交由发包方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11.2承包方在工作变更实施前10天内,不向发包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1.3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作价款报告之日起10天内予以确认,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予回答时,自变更工作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后视为变更工作价款已被确认。

11.4发包方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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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发包方确认增加的工作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运输款同期支付。 11.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作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十二、违约、索赔和争议

12.1违约

12.1.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就继续履行合同。 12.2索赔

12.2.1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索赔金额:生料磨、水泥磨每停1小时,承包方赔偿发包方1000元;回转窑每停1小时,承包方赔偿发包方5000元,造成的损失全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12.3争议的解决

12.3.1发包方承包方在执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都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运输工作连续: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运输工作; (2)调解要求停止运输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示停止运输工作; 十三、其他

13.1承包方非经发包方同意,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将承包运输作业分包、转包给他人。

13.2承包方必须为在本合同范围内工作的本单位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运输机械设备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3.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损失。 十四、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凶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休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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