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1汇综发[2011]131号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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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X X X

门类字母代码 大类数字代码 中类数字顺序码 小类数字顺序码

中类代码 小类代码

门类用一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D??顺次代表不同门类。大、中、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三层四位数字表示。如果大类或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其他”类一般用“9”表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业属性代码标准参考国标中门类、大类的分类编码规则,并将国标中门类用大写字母进行标识改为2位数字编码。其对应关系如下:A—01,B—02,C—03??T—20,依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 行业属性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行业属性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属性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六节涉外收支交易代码

第二十七条 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是标识我国涉外收支交易类型的代码,包括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外汇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例如101010表示“一般贸易收入/支出”、202030表示“因私旅游收入/支出”。

第二十八条 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参考国标《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第二十九条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采用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

X XX XX X 大类代码 中类代码 小类代码 细类代码

第一层是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

第二层是中类,用两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0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9; 第三层是小类,用两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0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9; 第四层是细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

第一层和第二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细类中“其他”类用“9”表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标准参考国标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并根据实际需要分为“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第三十条 涉外收支交易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涉外收支交易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七节金融机构类型代码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类型代码是根据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和类型对其进行分类标识的代码,例如03表示股份制商业银行、11表示证券公司、14表示

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类型代码采用2位数字顺序编码法编制。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金融机构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金融机构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八节结算方式代码

第三十五条 结算方式代码是标识涉外收支交易中结算方式的代码。例如:L表示信用证,C表示托收。

第三十六条 结算方式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三十七条 结算方式代码采用1位字母编码法编制。 第三十八条 结算方式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结算方式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结算方式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九节外汇账户性质代码

第三十九条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用于唯一标识各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例如1400表示“经常项目—驻华机构经费户”、2206表示“资本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四十条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采用4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

X XXX 大类 小类

第一层是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是小类,用三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000直至999。

第一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 第四十二条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外汇账户性质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外汇账户性质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节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

第四十三条 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是唯一标识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的代码。例如05表示钻石交易所、06表示保税港区。

第四十四条 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四十五条 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采用2位数字顺序编码法编制。“其他”类一般用“99”表示。

第四十六条 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一节折算率

第四十七条 折算率是确定在某个时间段内各主要货币对美元比价的折算比率。

第四十八条 折算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条 折算率的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发布《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后,负责及时将其导入代码系统并审查发布。

(二)折算率发布后,各信息系统应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三章档案信息类 第十二节外汇局代码

第五十条 外汇局代码是唯一标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代码。例如100000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110000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十一条 外汇局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五十二条 外汇局代码采用6位数字编码法编制。

除总局使用100000外,其他分支局外汇局代码的初始赋码值一般使用其所在行政区划的行政区划代码。外汇局代码发布后将不得变更。为保证外汇局代码的唯一性,已停用的外汇局代码将不再赋予其他外汇局。

第五十三条 外汇局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代码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各分支局不得自行编制或变更。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在批准新增或调整外汇局机构,或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或调整外汇局机构的有关文件时,应及时将文件抄送或转送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并说明拟新增或调整外汇局机构的名称和该机构的上下级外汇局等有关情况,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办理外汇局代码赋码有关工作。

各分局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上下级关系或所管辖行政区划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分局标准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报总局标准主管部门。

(三)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根据人事司或分局标准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新增或调整外汇局代码及档案信息,并发文明确。

(四)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在代码系统中对外汇局代码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并审查发布。

(五)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三节金融机构代码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部(总公司)保持一致。例如0001表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4表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845表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950表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五十六条 金融机构代码采用4位数字编码法编制。

金融机构代码发布后将不得变更。为保证金融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已停用的金融机构代码将不再赋予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机构代码维护流程: (一)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

1.境内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见附件2),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和证件等材料的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等。

2.外汇分支局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或证书等材料,传真至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并妥善留存上述材料。

3.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当日对其进行赋码,在代码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代码及其相关信息,并审查发布。

4.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代码系统中的信息向相应的金融机构出具《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结果通知》(见附件3)。

5.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二)金融机构代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

已申领金融机构代码的金融机构,如金融机构名称、总行所在国家/地区、投资者国别/地区、所属外汇局代码、所属外汇局名称、金融机构类型、经济类型、金融机构地址等信息要素发生变化时,需填写《金融机构代码维护申请表》(见附件4),参照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办理信息要素变更手续。

金融机构跨外汇局迁址时,应分别向迁出地和迁入地外汇局申请信息要素变更。迁出地和迁入地外汇局应分别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申请信息要素变更。

(三)金融机构代码停用流程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填写《金融机构代码维护申请表》,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金融机构代码停用手续。金融机构代码停用参照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办理。

第十四节金融机构标识码

第五十八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部(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金融机构总部(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均拥有一个唯一的金融机构标识码。例如320000000101表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440300784600表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九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六十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采用12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初始赋码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