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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性测试的工作量可能大于进行符合性测试所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 5.对被审计企业规模小的,不进行符合性测试,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确定对内部控制的可依赖程度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构成内部控制局限性的主要因素为: 1.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一般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 3.控制程序可能因管理部门无视其存在而失效;

4.即使是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规定的误解而失效;

5.内部控制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作弊而失效; 6.内部控制可能因执行人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 7.内部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计如作为独立审计项目,应按规定编写审计报告,书写审计意见书;如作为进行其他审计的一个程序或方法时,可将测评结果在有关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表于 2005-05-10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