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各论习题(光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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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执行的刑罚。

1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与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罚。

(五)判断正误

1. 对 2.错 3. 对 4. 对 5.错 6.错 7. 对 8. 对 9. 对 10. 对

(六)简答

1.答: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规定的是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是对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抽象概括;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是对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2.答:宣告刑与法定刑之间的区别在于:(1)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针对具体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宣告刑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犯罪人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2)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3)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执法中的适用。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

3. 答: 罪名,就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其功能在于:(1)概括功能。所谓概括功能,即是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2)区分功能,又称个别化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3)评价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社会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4)威慑功能,是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所以具有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罪名划分为以下一些种类:(1)类罪名、分类罪名与具体罪名。这是以一类犯罪所侵犯的和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标准所作的划分。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的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2)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这是以罪名的法律效力为标准所作的划分。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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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3)单一罪名、选择罪名与概括罪名,这是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内容的单复为依据所作的划分。单一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选择罪名,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方式、对象等情况的罪名。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行为方式多样,但只能概括使用而不得分开使用的罪名。(4)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这是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所作的划分。确定罪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变的罪名。不确定罪名,是指法律没有特定表述,定罪时可以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使用不同名称的罪名。

罪名的确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条文为依据,符合立法精神。(2)概括性原则,即罪名必须是对具体犯罪罪状的高度概括,罪名的表述应力求精炼简明,不能冗长繁琐。(3)科学性原则,即罪名必须鲜明地反映具体犯罪的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七)论述

答: 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因刑法对法条之错综复杂的规定而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法条竞合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所谓一个犯罪行为,是指基于一个罪过而实施的单数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一个犯罪行为,而是数个犯罪行为,则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2)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数个法条,包括三种不同情形:一是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二是同一法律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三是同一法律中同一法条中的普通款项与特别款项。如果一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刑规范,则不产生法条竞合的问题。(3)数个法条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表现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以及“重法与轻法”的关系。

从法条关系来看,法条竞合的表现形态有两种:(1)因特别关系而形成的法条竞合。(2)因吸收关系而形成的法条竞合,即两个以上刑法规范之间具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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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部分法的关系时形成的法条竞合。

从实际情况来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因犯罪主体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关系。(2)因犯罪目的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3)因犯罪对象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4)因犯罪手段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5)因危害结果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如下:(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也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2)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所谓“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形:(1)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的。(2)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按普通条款的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亦未作禁止性规定,且依特别条款定罪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也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论处。可见,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所触犯的必须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否则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罪量刑。(2)同一法律中,特别条款规定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的法定刑,如适用特别条款,则明显导致罪刑的不均衡。(3)刑法未明确规定禁止适用普通条款。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同步练习 (一)填空题

1.背叛国家罪在客观方面的两个重要特征是 和 。

2.叛逃罪,是指 或 在 期间,擅离岗位, 或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组织、策划、实施 、 的,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4.根据刑法规定, 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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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 、 或者其他方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6.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的对象限于实施 、 、颠覆国家政权、 、 等犯罪的境内组织或个人。

7.只要行为人实施 、 或者 之一的,即构成间谍罪。

8.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 ,同时可以并处 。

(二)单项选择题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C.犯罪客体不同 D.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 A.只能是直接故意 B.只能是故意 C.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D.只能是过失

3.甲某是我国某通讯社的高级编辑,应香港某报社记者请求,设法搞到有关对台政策的一份机密文件。按规定该文件只下发到社长一级,通讯社只有社长那里有一份。甲某到社长办公室时发现该文件就放在桌上,趁社长不注意,甲某将文件拿出复制一份,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香港某报社记者。香港记者为表示感谢,给其20000港元。甲某的行为( )。

A.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B.构成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受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C.构成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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