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原则及方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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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终止合同

由于承发包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致使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成便提前终止的鉴定案也时有发生,这类纠纷的最大争议归为如下两各层次:

1. 工程量鉴定: 当事人双方对已完成工程界面划分不清晰,即工程量难以确定。我们通常的处理方式是: 根据双方能够提供的资料,在施工图纸上划分已完与未完工程的界面,资料描述不清的部分,鉴定单位会组织当事人双方代表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质证,书面记录工程完成情况,要求双方在现场勘查记录上签字,以此作为鉴定工程量的依据。

2. 价格鉴定: 由于工程只实施了部分,鉴于规模效应,承包人通常会不承认合同中签订的单价,要求提高单价以补偿损失的利润。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提前终止合同的原因。但往往原因不容易判定,这时我们会把各种情况考虑全面,提供两种以上的种鉴定方案供仲裁庭参考。 ( 三) 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造价纠纷

质量问题引起的造价纠纷案,我们首先会建议原告方申请质量鉴定,并请工程专业机构编制修复报告。造价鉴定单位再根据质量鉴定报告将合格工程与不合格工程的造价分开鉴定,并根据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工程造价供仲裁庭参考。

( 四)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带来的结算纠纷

因仲裁受理的均为当事人双方有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为“仲裁”,所以这类纠纷通常是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

那么通过法院委托的此类造价鉴定项目,我们作为第三方专业鉴定机

构,应如何鉴定,以何为鉴定工作的依据呢? 通常我们都知道一个常识: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没有法定从惯例。事情总要有解决的思路,所以这种情况我们会遵从工程造价行业的惯例,也就是依据现行的计量计价体系。

我们会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资料及我们从事大量造价咨询工作的经验,结合现行的计量计价原则,首先起草一个结算原则及计量计价办法,在质证会议上告知双方,如当事人双方没有提出明显的异议,我们将按此原则进行鉴定工作,出具鉴定造价。 ( 五) 其他情况

除了上述几类工程造价纠纷以外,我们还处理过个人之间的工程造价纠纷,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也多是通过法院委托的,一般标的额都不大。考虑到鉴定费用对个人来讲都是比较大的金额,所以我们本着尽量降低双方诉讼成本的原则,在通过阅卷分析后,争取从工程造价专业角度说服双方进行调解,避免发生更多的鉴定费用增加其经济负担。事实上,多数这类当事人在经过我们的专业解释后还是愿意接受调解方式的。

四、不能超范围鉴定

1. 作为鉴定单位,一定要明确我们出具的鉴定报告只是作为裁决的证据,是否采纳这个证据是仲裁庭和法院的权力。

( 1) 首先,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判断,这属于仲裁员和法官的判断范围。对于这种问题的判断难以把握时,我们通常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与仲裁庭或法官沟通; 另一种是把类似问题归纳为鉴定的不确定项目列

入鉴定报告供仲裁庭或法庭参考。

( 2) 再者,只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鉴定,对双方没有异议的内容不再发表意见。

2. 关于鉴定报告,我们的鉴定结论通常分为三种:

( 1) 无争议部分: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资料及我们的专业知识能够做出判断的项目通常列入鉴定造价的无争议部分。

( 2) 有争议部分: 超越我们专业范围的判断,或鉴定依据不足以确定的项目,但可以计算出鉴定价款的部分,列入鉴定造价的有争议部分,供仲裁庭或法院参考。

( 3) 未鉴定部分: 对于经我们详细查阅资料并经催告,双方提供依据仍然不足的,难以根据我们的专业进行计算的部分,列入“未鉴定部分”。之所以列入鉴定报告,是给仲裁庭或法院一个全面的鉴定报告,也体现了我们工作的完整性与勤勉性。

综上,工程的造价鉴定工作是纠纷解决机构裁决的重要证据。我们不仅要保持高度的公开、公平、公正,更要不断加强我们的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只有这二者的良好结合才能提高我们的鉴定工作水平,为法官或仲裁员做出公正裁决提供可靠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