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会计学习笔记——第二十七章合并财务报表(合并理论、合并范围及准备事项)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注会会计学习笔记——第二十七章合并财务报表(合并理论、合并范围及准备事项)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2)因向被投资方的资产或负债提供服务而得到的报酬、因提供信用支持或流动性支持收取的费用或承担的损失、被投资方清算时在其剩余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税务利益、因参与被投资方而获得的未来流动性。

(3)其他利益持有方无法得到的回报。例如,投资方将自身资产与被投资方的资产整合以实现规模经济,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投资方通过涉入被投资方,从而保证稀缺资源的供应、获得专有技术或者限制被投资方某些运营或资产,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方其他资产价值的目的。

此外,尽管只有一个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但可能存在多个投资方分享被投资方的回报。例如,少数股东权益的持有者可以分享被投资方的利润。

(三)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并能够运用此权利影响回报金额 1、权力的定义。

控制的第一个要素是权力。投资方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称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享有“权力”。在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权利只表明投资方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并不要求投资方实际行使其权利。即,如果投资方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即使这种能力尚未被实际行使,也视为该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2)权力是一种实质性权利,而不是保护性权利。(3)权力是为自己行使的,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4)权力通常表现为表决权,但有时也可能表现为其他合同安排。 2、相关活动。

(1)识别相关活动。从上述权力的定义中可以看见,要判断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首先需要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可见,判断相关活动时,应关注的是那些对被投资方的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而不是对被投资方回报影响甚微或没有影响的行政活动。

对许多企业而言,经营和财务活动通常对其回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不同企业的相关活动可能是不同的,应当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业务特点、发展阶段、市场环境等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这些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确定资本结构和获取融资。 同一企业在不同环境和情况下,相关活动也可能有所不同。

(2)分析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投资方通过持有表决权或类似权力主导被投资方时,其权力往往是通过统驭被投资方的战略性经营和财务政策而获得

的,但对于并非由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主导的被投资方,以及当多个利益方对被投资方的不同活动同时拥有决策权的时候,识别相关活动尤其重要。判断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后,了解谁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的下一个重要步骤是分析此类活动的决策机制。就相关活动作出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1)对被投资方的经营、融资等活动作出决策,包括编制预算;2)任命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服务提供商,并决定其报酬,以及终止该关键管理人员的劳务关系或终止与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关系。投资方在分析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时,应当重点关注被投资方设立的目的和设计以及如何作出有关下列活动的决策,例如:变更战略方向,包括收购和处置子公司;购买或处置主要资本性资产;委任董事及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并确定其酬劳;批准年度计划、预算和股利政策。

另外,清晰了解被投资方的治理结构对识别相关活动的决策方式至关重要。在实务中,相关的监管要求和股东间的协议不同,企业的治理结构也可能各不相同。在某些情况下,相关活动一般由企业章程及协议中约定的权力机构(例如股东会、董事会)来决定,特殊情况下,相关活动的决策也可能基于合同协议约定等原因由其他机构来主导,如专门设置的管理委员会等。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活动可能由合伙人大会决策,也可能由普通合伙人或者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或人员决策。

(3)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能够分别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的不同相关活动时,如何判断哪方拥有权力。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通常有多个,并且可能不是同时进行。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能够分别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的不同相关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具体判断哪个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投资方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2)影响被投资方利润率、收入和企业价值的决定因素;3)各投资方拥有的与上述决定因素相关的决策职权的范围,以及这些职权分别对被投资方回报的影响程度;4)投资方对于可变回报的风险敞口的大小。 3、“权力”是一种实质性权利。

权力源于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判断权力时需要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对被投资方的所有权利。在判断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区分投资方及其他方享有的权利是实质性权利还是保护性权利,仅实质性权利才应当被加以考虑。 (1)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有实际能力行使”,意味着对于投资方拥有的实质性权利,即便投资方并未实际行使,也应在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予以考虑。为了使一项权利成为实质性权利,在做出可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时,该项权利应

当是可行使的。通常情况下,实质性权利应当是当前可执行的权利,但这些情况下,目前不可行使的权利也可能是实质性权利,如某些潜在表决权。

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权利持有人行使权利是否存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障碍。例如,财务处罚或奖励阻止权利持有人行使该权利;行权价或转换价格产生了财务障碍导致权利持有人不行使权利;合同条款或条件的限定导致该等权利不太可能被行使(例如,对于权利行使的时间由严格限制条件);在设立被投资方的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明确合理的机制让权利持有人行使其权利;权利持有人不能获得可以行使权利的必要信息;运营方面的障碍或诱因阻止权利持有人行使权利(例如,没有其他管理者原意或能够取代现有的管理者向被投资方提供专业服务,或提供专业服务并承担现有管理者持有的权益);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权利持有人无法行使权利(例如,外国投资者被禁止行使其权利)。

2)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使权利。缺乏这种机制可能表明权利是非实质性的。需要一致行使权利的投资方越多,权利是实质性权利的可能性越小。然而,独立于决策者的董事会可以作为一个众多投资方一致行使权利的机制。因此,相较于众多投资方单独持有的罢免权,独立的董事会持有的同样的罢免权更有可能是实质性权利。

3)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使权利中获利。例如,潜在表决权持有人应考虑行权价格或转换价格。当投资方能在行权或转换中因价格或其他原因获利时(例如,实现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协同效应),潜在表决权的条款和条件就更有可能是实质性的。 有时候,被投资方的其他投资方也可能拥有实质性权利,从而使投资方不能控制被投资方。其他方拥有的实质性权利不一定是待决策事项的提议权,可能仅是一些批准或否定议案的权利,只要这些权利不仅仅是保护性权利,则其他方拥有的这些实质性权利可能会使得投资方不能控制被投资方。 (2)保护性权利

保护性权利旨在保护持有这些权利的当事方的权益,而不赋予当事方对这些权利所涉及的主体的权力。仅持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能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例如,贷款方限制借款方进行会对借款方信用风险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损害贷款方利益的活动的权利;少数股东批准超过正常经营范围的资本

性支出或发行权益工具、债务工具的权利;贷款方在借款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扣押其资产的权利。上述各项均属于保护性权利的例子。

保护性权利通常仅适用于被投资方的活动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特殊例外的情况,但并非所有在例外情况下行使的权利或在不确定事项发生时才行使的权利都是保护性权利。例如,当被投资方的活动和回报已被预先设定,只有在发生某些特定事项时才需要进行决策,且这些决策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则该等事项引发的活动属于相关活动,对这些相关活动行使的权利就不是保护性权利。对于有权主导这些相关活动的投资者,在判断其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时,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事项是否已经发生。

被投资方为被特许人时,特许经营协议经常给予特许人保护特许品牌的权利,也通常会赋予特许人某些与被特许人经营相关的决策权。在对被投资方进行分析时,需要区分两种权利:一是目前有能力作出对被特许人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的权利;二是有能力作出保护特许品牌的决策的权利,两种权利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被特许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能够自行决定其业务的运营;特许人的权利并不限制其他方有能力作出对被特许人回报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也不必然导致特许人目前有能力主导对被特许人的相关活动。被特许人的法律形式和资本结构等基本决策可能由特许人之外的其他方来决定,并且这些决策可能会对被特许人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当其他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特许人的相关活动时,特许人不拥有对被特许人的权力。特许人提供的财务支持越少,特许人面临的被特许人的回报的变动性越小,特许人就越有可能只拥有保护性权利。 4、权利的持有人应为主要责任人。

权力是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可见,权力是为自己行使的(行驶人为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权力(行使人为代理人)。

代理人代表其他方(主要责任人)行动并服务于该其他方的利益。主要责任人可能将其对被投资方的某些或全部决策权授予代理人,但代理人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此类权力时,代理人并不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在评估控制时,代理人的决策权应被视为由主要责任人直接持有,权力属于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

当存在多个主要责任人时,每个主要责任人需评估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决策者不会仅仅因为其他方能从其决策中获益而成为代理人。决策者在确定其是否为代理人时,应总体考虑自身、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方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考虑以下四项因素。除非某一方拥有罢免该决策者的实质性权利,且能够实现无理由罢免,否则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