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会计学习笔记——第二十七章合并财务报表(合并理论、合并范围及准备事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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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相关知识学习笔记——合并财务报表(理论、范围、编制原则、前期准备事项)

第二十七章 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节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理论

合并财务报表是以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首先就涉及如何界定企业集团范围的问题,确定哪些被投资企业需要纳入其投资企业的合并范围,确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合并方法。企业集团的界定、合并范围的确定以及合并方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合并财务报表提供什么样的信息、为谁提供信息等一系列问题,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合并理论。依据不同的合并理论,其确定的合并范围和选择的合并方法也各不相同。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理论,到目前为止主要有母公司理论、主体理论以及所有权理论等。 一、母公司理论

所谓母公司理论,是将合并财务报表视为母公司本身的财务报表反映的范围扩大来看待,从母公司角度来考虑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选择合并处理方法。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是为母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服务的,为母公司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服务的,强调的是母公司股东的利益。

在采用母公司理论的情况下,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通常更多的是以法定控制为基础,以持有多数股权或表决权作为是否将某一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或者通过一家公司处于另一家公司法定支配下的控制协议来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在母公司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所采用的合并处理方法都是从母公司本身的股东利益来考虑的,如对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通常视为一项负债来处理;对于企业集团内部销售收入的抵销,需要考虑销售的顺销(母公司将商品销售给子公司)和逆销(子公司将商品销售给母公司)两种情况,对于顺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只抵销子公司中母公司持有股权相对的份额,即多数股东股权的份额,而对于少数股东股权相对应的份额,则视为实现销售处理,不需要进行抵销处理。这一理论忽视了母公司股东以外的少数股东的利润和信息需要。 二、实体理论

实体理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构成的经济联合体的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为整个经济体服务的,它强调的是企业集团中所有成员企业所构成

的经济实体,它对构成企业集团的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和拥有少数股权的股东一视同仁、同等对待,认为只要是企业集团成员股东,无论是拥有多数股权,还是拥有少数股权,都是共同组成的经济实体的股东。

在运用实体理论的情况下,对于少数股东权益,通常是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部分列示和反映。由于对构成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的所有股东均视为企业集团的股东,对于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销售行为,其内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实现的销售损益,均属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予以抵销。无论是顺销还是逆销,其实现的内部销售损益,对于由成员企业全体股东构成的企业集团来说都是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均属于抵销范围。

采用实体理论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有利于企业集团内部管理人员从整体上把握企业集团经营活动的情况,相对来说更能满足企业集团内部管理人员对财务信息的需要。因此,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主要采用的就是实体理论。 三、所有权理论

所有权理论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既不强调企业集团中存在的法定控制关系,也不强调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所构成的经济实体,而是强调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对另一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权。所有权理论认为,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都不能解决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集团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问题。如某一企业的全部股权由两个投资企业投资形成,各拥其50%的股权,即共同控制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投资企业都不能对该投资实施控制,根据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都很难确定该企业的财务报表由哪一投资企业合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既没有单一的母公司,也没有少数股权的股东;既不存在法定支配权,也不存在单一的经济主体。为了弥补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的不足,有的国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就提出了所有权理论,以期解决共同控制下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问题。

在采用所有权理论的情况下,对于其拥有所有权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当期实现的净损益,均按照一定的比例合并计入合并财务报表。这也是一些国家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规定比例合并法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合并范围的确定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

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当投资方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上述回报时,投资方即控制被投资方。 因此,投资方要实现控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一是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享有可变回报;二是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只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时,才能控制被投资方。

实际工作中,投资方在判断其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以判断是否同时满足控制的这两个要素。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做出决策;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其中,对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的分析,贯穿于判断控制的始终,也是分析上述其他事实和情况的基础。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上述控制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发生变化,投资方应当重新判断其还能否控制被投资方。 投资方在判断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具体判断如下: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

当判断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时,投资方应考虑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及设计,以明确哪些是相关活动,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谁拥有现实能力主导这些活动,以及谁从这些活动中获得可变回报。

了解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有助于了解每个投资方的目的,即:投资方为何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参与了哪些活动。因此,在识别哪个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时,了解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非常关键。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在控制判断的很多环节都需要考虑。具体来说,了解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有助于确定以下方面:1)被投资方存在哪些风险,投资方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可能产生哪些风险?2)相关活动是指哪些活动?3)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是怎样的?4)哪个投资方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5)哪些投资方能够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而享有其可变回报?6)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如何影响投资方的回报?7)如果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享有其可变回报,那么它是否有能力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如果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是通过持有被投资方权益工具而获得一定比例表决权或是潜在表决权的方式来实现,在不存在其他改变决策机制的安排时,控制的判断主要着重于判断哪一方能够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例如,在最简单

的情况下,在不存在其他因素时,通常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但是如果章程或者其他协议有某些特殊规约定,例如,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2/3以上表决权比例通过,在这种情况下,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

如果在被投资方的设计中,表决权不是判断能否控制被投资方的决定性因素,其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可能是由其他合同安排规定的,则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在考虑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时,还应考虑被投资方的设立带来了哪些风险和收益;被投资方将哪些风险和收益转移给了参与其活动的各方;投资方是否面临这些风险和收益。所考虑的风险不仅包括下行风险,也包括可能的上行收益。

(二)判断通过涉入被投资方的活动享有的是否为可变回报 1、可变回报的定义。

享有控制权的投资方,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享有的是可变回报。可变回报,是不固定且可能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化的回报,可以仅是正回报,仅是负回报,或者同时包括正回报和负回报。 2、可变回报的形式。

投资方在评价其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可变以及可变的程度时,需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例如,投资方持有固定利息的债券投资时,由于债券存在违约风险,投资方需承担被投资方不履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因此投资方享有的固定利息回报也可能是一种可变回报。又如,投资方管理被投资方资产而获得的固定管理费也是一种变动回报,因为投资方是否能获得此回报依赖于被投资方能否获得足够的收益以支付该固定管理费。 可变回报的形式主要包括:

(1)股利、被投资方经济利益的其他分配(例如,被投资方发行的债务工具产生的利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投资的价值变动。从被投资方获取股利是投资方的可变回报的通常表现形式。但是,某些情况下,受限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投资方无法通过分配被投资方利润或结余的形式获得回报,例如当被投资方的法律形式为信托机构时,其盈利可能不是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投资方的投资目的为出发点,综合分析投资方是否获得除股利以外的其他可变回报,即,被投资方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并不必然代表投资方不能获取可变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