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二区三分段下块掘进作业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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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指挥操作人员,一旦发现险情,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险情后,再进行吊装。

6、上下山起吊设备、重物时,其下方不得站人或操作。

7、操作时,手拉倒链用力要均匀,应尽量避免冲击,松链时,要小心操作,严禁倒链自锁失灵,而造成设备、重物突然下沉。

8、用矿工字钢棚起吊设备、重物时,其重量不大于2吨。 9、架棚巷道起吊重物必须垂直起吊。

10、起吊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并放下起吊的设备、重物,进行处理。

①、起吊时,支架变形、撑木折断、顶板掉矸、钢丝绳套断丝。 ②、起重链打滑、松脱,手链、棘爪打滑。 ③、起吊异常沉重、起吊手拉葫芦工作声音异常。 ④、所起吊的设备、重物不稳定、旋转、摇摆。

第八节 小绞车安装固定及管理措施

(一)、小绞车安装固定

针对煤巷施工频繁使用的11.4KW调度绞车的使用情况,特对11.4KW调度绞车的安装固定作以下要求:

(1)、每台绞车用四根压顶子两根戗柱固定,布置于四全角上,将绞车底座压紧以固定绞车;

(2)、打眼前必须将底板浮煤(矸)清至硬底,并找平,做出绞车基础面,基础面规格为长3宽=100031000mm;严禁将绞车固定在浮煤(矸)上;

(3)、四根戗柱角度向后倾斜与底板夹角一般应为65°~70°; (4)、安装戗柱前必须清净戗柱窝内的积水,粉尘;

(5)、固定绞车采用特制压板,双螺母,螺母必须拧紧(以将弹簧垫圈压平为准),锚杆严禁焊接加长。

(6)、绞车司机每次开车前,必须首先检查绞车固定情况,发现螺母松动、戗柱断裂,必须及时紧固螺母、重打戗柱。

(二)、绞车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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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绞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绞车四立、两斜压顶子必须牢固可靠,用楔子紧固。 3、绞车的声、光信号必须齐全,上部车场有挡闸,下部有卧闸。 4、绞车的钢丝绳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钢丝绳的技术要求,并定期派专人检查。

提下车前必须认真检查绞车及钩头,插销,三环链,鸭嘴,尾绳是否齐全完好,必须使用标准插销。

7、提下车前必须由班组长负责将绞车道内人员撤出,做到行车不行人,上部车场及底弯道各设一名警戒。

提下车前必须将物料牢固固定在矿车上,禁止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一次只准提下一个车,下车时必须带电下车,禁止放飞车。 10、提下车时,任何人禁止蹬车。

11、处理掉道车时,必须设警戒,注意作业安全,且下方不准有人。

第九节 放炮措施

(1)、开门前,把开门点附近的设备和电缆用园木和皮带盖好,以防止放炮崩坏。

(2)、放炮前,当班队长安排责任心强在放炮地点岩巷120米,煤巷80米外拐弯处各岔口设警戒,放炮距离岩巷80米,煤巷50米外拐弯处,放炮期间警戒区内不得有人。放炮前必须发出放炮信号,确认无异常情况,待5秒钟后方准放炮。

(3)、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四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距放炮地点20米以内瓦斯浓度大于1.0%时,严禁放炮。

(4)、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且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人员担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5)、放炮员必须使用专用火药兜子由井下火药库领回火药,送至工作面,不得中途逗留。

(6)、火药和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在火药箱内,严禁乱扔乱放,使用后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及时放回火药箱内,下班时返回火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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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火药箱子必须放在支护完好,避开电缆开关等电器设备的地方,火药和雷管必须分开存放,火药和雷管箱子上锁,箱子距场子头80m以外。

(8)、放炮员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26条的规定,打眼与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9)、严禁用变质火药和雷管,严禁放明炮,糊炮。

(10)、打眼时,必须在顶板支护完整安全的情况下作业,装药时必须用掏勺将眼内的煤粉掏净,用木质的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然后封满水炮泥和炮泥,严禁无封泥爆破。

(11)、炮母线必须悬挂好,无破损,且避开电缆线,长度要符合《放炮操作规程》规定距离,且停风严禁放炮。

(12)、炮眼的深度和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的规定。

(13)、装药前和爆破前有“煤矿安全规程”第331条规定情况之一时,严禁装药放炮。

(14)、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的要求。 (15)、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 (16)、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情况、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7)、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18)、放炮前必须 在放炮地点附近20米洒水降尘。 (19)、严格执行七不准放炮:

1)、没有检查瓦斯不准放炮。2)、没有排除积存瓦斯不准放炮。3)、没有消除消尘隐患不准放炮。4)、没有充填炮泥或水炮泥不准放。5)、没有消除电失爆不准放炮。6)、没有加强支护不准放炮。7)、没有专职放炮员和放炮器不准放炮。

(20)、风筒末端使用两节胶皮风筒,总长度在4米。

第十节 防治水灾事故

1、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并备有排水设备。

2、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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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窑时; (2)接近水文地质复杂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3)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时; (4)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5)接近可能的河流、蓄水池、水井等 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6)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7)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8)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区时。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并备有排水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第291条: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66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266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者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十一节 防治火灾措施

1、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不得私自拆修矿灯、严禁用灯取暖,严禁使用电炉子。

2、根据巷道供电负荷和最大供电距离,合理选择电源、电缆和负荷电缆的型号规格,并做到“三无”、“四有”,严禁设备失爆。

3、掘进过程中如发生抽冒顶时,除架棚打木垛或采取其它措施外,施工单位在冒顶区做好标记。通风区应派专人经常检查,对发现一氧化碳或高温点时,必须通知施工单位打钻注水,对发现一氧化碳或高温点的区域实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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