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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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2 结构检查 3 几何尺寸 4 表面质量 5 试验 6 安全检查 7 安全附件检查 8 罐体标志标识检查 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封头型式 2.罐体截面 3.焊缝布置 4.开孔与补强 5.筒体与封头连接方式 GB 18564 6.罐内防波板 7.材料的构成 8.罐体与底盘(或车架)连接 9.罐体护栏 1.外形尺寸 2.直线度 3.封头与筒体尺寸 4.人孔、人孔盖、注入口 GB 18564 5.上下爬梯 6.长短轴比 7.测厚 1.错边量 2.棱角度 GB 18564 3.表面凹凸 4.防腐涂漆 1.盛水试漏 GB 18564 2.承压试验 GB/T 3854 3.巴氏硬度 1.导静电接地装置 2.火星灭火器 GB 18564 3.灭火器 JT 230 4.蓄电池箱 GB 13365 5.发动机排气管距罐体与泵油系统距离 6.罐体及其附加设备的导静电要求 1.阀门 2.通气阀 GB 18564 3.装卸软管 QC/T 653 4.液位计、流量表、压力表、温度计 5.泵、阀门箱等 1.罐体表面油漆 GB 18564 2.色带 GB 13392 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 4.铭牌 检验项目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该样品判为不合格;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样品则该产品单元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

表6-21 非车载玻璃钢罐体单元(配车用)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产品 1 资料审查 检验项目 1.设计资料 2.产品合格证及罐体说明书 3.主要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自检报告等 1.封头型式 2.罐体截面 3.焊缝布置 4.开孔与补强 5.筒体与封头连接方式 6.罐内防波板 7.材料的构成 1.外形尺寸 2.直线度 3.封头与筒体尺寸 4.人孔、人孔盖、注入口 5.长短轴比 6.厚度 1.错边量 2.棱角度 3.表面凹凸 4.防腐涂漆 检验方法 GB 18564 2 结构检查 GB 18564 3 几何尺寸 GB 18564 4 表面质量 GB 18564 5 1.盛水试漏 2.承压试验 试验及其它检4.巴氏硬度 验 5.其它试验 6.标志标识检查 7.安全附件检查 判定标准 GB 18564 GB/T 3854 检验项目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该样品判为不合格;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样品则该产品单元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小类、产品单元、级别、类别或规格。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增加产品单元的,由省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或产品升级的,如果上次实地核查距申请日在12个月以内的,可免实地核查,只补充产品检验。如果超过12个月的,则要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规定放大或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2-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2)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

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可证标志和编号。